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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印發:互聯網診療全程留痕、可追溯
國家衛健委官網截圖
人民網北京10月28日電 (記者張文婷)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患者開始“尋網問診”。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互聯網診療在應對疫情、滿足人民群眾就醫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診療,促進互聯網診療服務健康發展,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起草了《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從機構監管、人員監管、業務監管、質量安全監管、監管責任等多個方面進行規范,這意味著互聯網診療服務平臺步入“正規軍”行列,變得有據可循、有法可依。
機構監管:互聯網醫院與實體醫療機構實行“深度綁定”
針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征求意見稿》要求,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省級監管平臺對接,及時上傳、更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執業信息,主動接受監督。
同時,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需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每年校驗1次。這一規定被多位業內人士解讀為互聯網醫院與實體醫療機構的“深度綁定”,是為了確保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服務質量最大化。
當前,互聯網醫院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由政府主導打造的互聯網醫院;二是大型實體醫院自主建立的互聯網醫院;三是由互聯網企業主導,依托實體醫院建立的互聯網醫院,如銀川好大夫互聯網醫院、烏鎮互聯網醫院、微醫等。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劃司司長毛群安在國家衛健委3月23日舉行的例行發布會上介紹,目前全國已經建成超1100家互聯網醫院,成為醫療服務體系的重要部分。
《征求意見稿》還提到,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互聯網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處方管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
此外,醫療機構和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醫師的電子證照等執業信息應當在互聯網診療平臺顯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告知患者互聯網診療相關的規則、要求、風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人員監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接診
互聯網診療服務時間段可以靈活設置,對于醫患雙方都更加方便,還可以減少患者在醫院的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風險。但也可能帶來新挑戰,其中,接診醫務人員的診療水平就是一個不小的考驗。
對此,《征求意見稿》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合法資質。
值得注意的是,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接診。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接診。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在該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人員進行監管。
《征求意見稿》指出,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信息與省級監管平臺共享,包括身份證號碼、照片、相關資質信息、執業地點、臨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級監管平臺應當與醫師、護士電子化注冊系統對接,藥師信息應當上傳監管平臺且可查詢,有條件的同時與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對接。
醫療機構還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制,根據依法執業、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德醫風、滿意度等內容進行考核并建立準入、退出機制。
業務監管:互聯網診療過程應全程留痕、可追溯 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
互聯網診療讓從前與醫生“面對面”問診模式變成了“屏對屏”,不少患者一開始不太習慣這種方式,診療時會遇到各式各樣的問題。
為此,《征求意見稿》規定,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診療過程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應當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級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
為了保證患者權益,《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互聯網診療實行實名制,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同時,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等,由接診醫師判斷是否符合復診條件,并采集證明患者已經確診的紙質或電子憑證信息。
為了保證患者生命安全,避免因為互聯網診療而延誤治療最佳時間,《征求意見稿》指出,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互聯網診療的終止條件。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互聯網診療的情況時,接診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還應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加強藥品管理,禁止統方、補方等問題發生。醫療衛生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得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相掛鉤。
《征求意見稿》特別指出,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在網上進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詢。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得違規轉介患者、指定地點購買藥品耗材等。
針對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征求意見稿》要求,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質量、患者安全、網絡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當醫療機構發生患者個人信息、醫療數據泄露等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當互聯網診療活動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或者引發醫療糾紛的,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醫療機構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處理責任。
編輯:羅文
關鍵詞:互聯網 診療 醫療機構 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