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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病患者最長可開12周的藥!長期處方管理新規來了
人民網北京8月13日電 (記者崔元苑)為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需求,日前,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聯合印發《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
哪些患者、哪些藥品可適用長期處方?《規范》明確,長期處方是指具備條件的醫師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開具的處方用量適當增加的處方。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
哪些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規范》指出,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長期處方最多能開幾周的藥?《規范》明確,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哪些醫療機構可以開具長期處方?《規范》強調,鼓勵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
原則上,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相關專業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開具。鼓勵患者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邊遠地區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適當放寬要求。
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前應該做什么?《規范》指出,對提出長期處方申請的患者,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并對其是否符合長期處方條件作出判斷。醫師在診療活動中,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患者主動提出長期處方建議。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使用長期處方的注意事項,并由其自愿選擇是否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患者,應當向患者說明原因。
特別是首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用藥方案、依從性、病情控制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確定當前用藥方案安全、有效、穩定的情況下,方可為患者開具長期處方。首次開具長期處方,應當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
哪些情況下需要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規范》明確,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以及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四種情況。
患者如何取藥、用藥?《規范》明確,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藥師對長期處方進行審核,并對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和用藥教育,發放用藥教育材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醫聯體內上級醫院的藥師通過互聯網遠程進行處方審核或提供用藥指導服務。藥師在審核長期處方、提供咨詢服務、調劑藥品工作時,如發現藥物治療相關問題或患者存在用藥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長期處方調整、藥物重整等干預時,應當立即與醫師溝通進行處理。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藥知識,提高自我用藥管理能力和用藥依從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應當及時就診。應指導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藥品,確保藥品質量,對藥物治療效果指標進行自我監測并作好記錄等。
醫保怎么支付?《規范》要求,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各地醫保部門應當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方便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刷卡結算,為參保人提供長期處方醫保報銷咨詢服務。加強智能監控、智能審核,確保藥品合理使用。
編輯:羅文
關鍵詞:處方 長期 患者 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