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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不是打擊大企業
——中國經濟怎么看之六十四
10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開出罰單:責令美團停止違法行為,全額退還獨家合作保證金12.89億元,并處罰款34.42億元。
本來是一起正常的行政執法,卻有人在網上帶節奏,還有網友憑直覺發出感嘆:這些大企業就該敲打敲打!
此前,筆者曾專門對此類現象有過評論。這次,再補充一下我的觀點:法律調整的對象是行為。反壟斷執法對象,不是大企業,而是壟斷行為。
我國法定的壟斷行為有三種: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據公開信息,2018年以來,美團濫用在中國境內網絡餐飲外賣平臺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以實施差別費率、拖延商家上線等方式,促使平臺內商家與其簽訂獨家合作協議,并通過收取獨家合作保證金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采取多種懲罰性措施,保障“二選一”行為實施。
這種行為,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妨礙了市場資源要素自由流動,削弱平臺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損害平臺內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構成要件,因此被罰。
無論從中央再三強調的“兩個毫不動搖”出發考慮,還是根據我國法律體系來衡量,或者各級黨委、政府的努力,我們都可以看出,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無論是國企、民企還是外資,都是鼓勵發展的對象,都是服務人民群眾、滿足美好生活向往的物質基礎。
就像一家人,個頭大的孩子欺負小的,當然要接受批評;有時,小個頭也會倚仗某種特殊條件欺負大個頭,這也要批評。比如,上海食派士、揚子江藥業、公牛集團,就與網友們眼中的“大企業”相去甚遠,但一樣因壟斷行為被處罰。但無論大小,偶爾犯了錯,接受了懲罰,改正就可以了,絕不會因此就把他們踢出家門。
編輯:秦云
關鍵詞:反壟斷 打擊大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