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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權下放基層、規范“電子眼”執法、整治“重復執法”……新行政處罰法如何破解執法難點?
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 題:處罰權下放基層、規范“電子眼”執法、整治“重復執法”……新行政處罰法如何破解執法難點?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白陽、劉碩
基層單位缺乏執法權,難以滿足實際需要;“電子眼”拍到違法行為,卻只記錄不告知;一個事項重復處罰,增加群眾負擔……近年來,一些行政執法領域的問題頻頻引發群眾“吐槽”。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自7月15日起施行,有望破解這些執法難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日前在接受“新華視點”記者采訪時表示,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綜合行政執法制度、健全行政處罰規則、完善行政處罰程序,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推動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問題咋解決?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一大亮點,是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級巡視員張桂龍表示,鄉鎮街道承擔了大量服務職能和行政管理職責,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職責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來實現;但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大多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存在“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問題,難以適應基層社會治理的實際需要。
他表示,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執法能力建設作出規定,并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完善評議考核制度等,確保行政處罰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
“電子眼”執法咋規范?
近年來,一些地方濫設亂設“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行為產生“天量罰單”,引發輿論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曉瑩介紹,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規定,避免“暗中執法”。
比如,明確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
張曉瑩表示,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施行后,將推動做好這些工作:一是有關立法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關規定,對于超出權限作出的非現場執法規定進行清理。二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補充法制審核、技術審核、公布設置地點等手續,完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合法性。三是有關行政機關要及時檢定相關設備,對不符合標準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及時淘汰更換。四是有關行政機關要及時優化技術手段措施,提升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
重復執法問題咋破解?
“七八頂‘大蓋帽’,管不好一頂‘小草帽’?!边@是群眾對一些執法部門權責不清、重復執法現象的形象描述。對此,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了綜合行政執法制度。
“‘一事不再罰’是行政處罰法確立的重要原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在這一原則基礎上,針對實踐中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的情形增加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睆埞瘕堈f。
他強調,“一事不再罰”指的是不能給予兩次及以上的罰款處罰。一些法律規定,對于某種違法行為,既要給予警告,又要沒收違法所得,還要給予罰款,甚至吊銷許可證等,罰款之外的處罰種類可以并罰。
此外,針對群眾關注的以罰代刑等現象,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完善了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我們要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睆埞瘕堈f。
當事人合法權利咋保障?
實踐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行政處罰流程不規范、處理過程不透明、結果告知不及時等問題,影響執法公信力。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大幅增加行政處罰程序有關規定,進一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
“國務院開展的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貫徹改革精神、鞏固改革成果,對各方合理意見建議予以積極吸納,充實完善行政處罰程序制度?!比珖舜蟪N瘯üの⒎ㄒ巹澥腋敝魅吸S海華說。
黃海華介紹,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在現有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等三類處罰程序基礎上,增加應急行政處罰程序和非現場行政處罰程序,推動建立分層次、多類型的行政處罰正當程序制度。同時降低簡易程序門檻和擴大聽證程序適用范圍,推動和引導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在行政執法實踐中的運用比重。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還增強了執法透明度。比如,增加行政處罰期限,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增加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完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等。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執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