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30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意味著,我國對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其實質是免除本應由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將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有關因果關系的舉證義務分配給侵權人,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舉證 環境 侵權 責任 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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