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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進一步提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可及性
5月8日,《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對外發布。《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印發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認定辦法》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緊緊圍繞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的目標要求,重點對認定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涉及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
截至2020年底
共有特困人員477.6萬人
特困人員生活困難、無依無靠、無人照料,是困難群眾中最困難、最脆弱的群體。保障好他們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務,是各級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責任。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特困人員救助保障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強調要加強對特殊困難群體的幫扶。李克強總理等國務院領導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2016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將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和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統一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為規范特困人員認定,2016年10月,,對特困人員的認定條件、認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等作出明確規定。
近年來,民政部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導各地完善特困人員認定條件,規范特困人員認定,切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救助供養范圍,取得積極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有特困人員477.6萬人。其中農村446.5萬人,城市31.1萬人。
惠及更多困難群眾
去年4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對完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兩辦《意見》精神,進一步提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可及性,將更多符合條件的事實“三無人員”納入救助供養范圍,民政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結合制度實施情況,在開展實地調研、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認定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印發。
5月8日,民政部舉行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據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副司長張再剛在發布會上介紹,修訂認定辦法,主要是基于兩方面考慮:
一方面,這是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迫切需要。當前,我國脫貧攻堅戰取得全面勝利,現行標準下9899萬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其中1936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納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養范圍,但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成果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養水平和服務質量”。
實施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對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修訂完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讓更多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有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更好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另一方面,這是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的現實要求。對象認定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實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關鍵環節。近年來,我們指導各地全面落實精準認定、精準救助要求,不斷完善認定條件,優化認定程序,規范認定工作,取得積極成效。同時,隨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深入實施,地方在認定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是一些迫切需要救助供養尤其是照料服務的事實“三無人員”無法納入救助供養范圍,生活面臨困難,亟需在國家層面對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調整完善。
比如,一些生活困難的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迫切需要得到照料服務。針對這些實際問題,修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適度放寬有關認定條件,優化審核確認程序,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推動救助供養政策更好落實落地,進一步編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網。
“在即將迎來中國共產黨百年華誕的重要時刻,民政部積極回應困難群眾迫切需求,修訂出臺《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推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難群眾,切實解決他們的“急難愁盼”問題,是踐行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實際行動,是全面落實黨史學習教育要求、扎實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更好為困難群眾辦實事、解難題的具體舉措。”張再剛強調。
重點修訂完善四個方面
新修訂的《認定辦法》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緊緊圍繞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的目標要求,重點對認定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涉及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是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
根據地方實踐探索和現實需要,參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重度殘疾人的界定范圍,修訂后的《認定辦法》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二是完善了“無生活來源”認定條件。
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根據有關文件規定,修訂后的《認定辦法》明確優待撫恤金不計入申請人收入。同時,將原表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規范表述為“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三是適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
為切實解決當前地方普遍反映的困難家庭中“以老養殘”、“一戶多殘”等問題,修訂后的《認定辦法》適度拓展了對“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認定范圍。在原認定范圍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將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四是適度放寬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未成年人范圍。
為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的要求,切實解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年滿16周歲后面臨的生活困難,維護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修訂后的《認定辦法》明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同時規定,“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此外,修訂后的《認定辦法》將調查核實和審核確認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工作日,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簡化優化認定程序,縮短辦理時限,確保困難群眾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救助。
優化救助供養服務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是一項重要兜底工作,據張再剛介紹,近年來,民政部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會同有關部門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推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全面實施,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在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線、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是對象認定更加精準。全面落實《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細化實化認定條件,完善規范認定程序,認真開展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救助供養范圍,確保做到“應救盡救”。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有特困人員477.6萬人,其中農村446.5萬人,城市31.1萬人;支出救助供養資金454.6億元,同比增長19.3%。
二是救助供養水平穩步提高。指導各地按照“分類定標、差異服務”的思路,科學合理制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確保救助供養標準較好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滿足其照料服務需求。截至2020年底,全國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為11257元/人·年、8569元/人·年,同比分別增長9.2%、12.2%。目前,各地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普遍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
三是供養服務逐步優化。督促各地合理制定并落實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服務計劃,優先集中供養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有集中供養特困人員85.6萬人;印發《關于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委托照料服務行為,確保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
張再剛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將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一是認真落實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救助供養,重點將因適度放寬認定條件而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納入保障范圍,維護好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
二是科學制定救助供養標準。指導各地進一步強化資金保障,建立完善救助供養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切實保障好特困人員基本生活。
三是進一步優化救助供養服務。加強對集中供養服務的監督管理,及時將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人員納入機構供養,不斷提高供養服務質量;持續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全面落實委托照料服務,強化對特困人員的兜底保障。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特困 供養 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