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05條第1款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沒有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不成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不能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收養 登記 辦理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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