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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 | 關于結婚與婚姻,委員有話要說
2020年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委員們在學習民法典的過程中,關于結婚與婚姻,委員有如下討論↓↓↓
甲委員 我認為婚前醫學檢查非常重要,目前不要求強制婚檢了,但還是應該宣傳自愿婚檢。對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
乙委員 我也認為應該大力宣傳婚前檢查,對雙方及后代都有好處。還有個問題,我認為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應當有所區別,自始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只是一般性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似乎可以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對撤銷宣告無溯及力。 |
丙委員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是我國2001年婚姻法增設的一個重要內容, 但其在范圍設置,宣告無效或請求撤銷的程序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缺陷,影響了該制度的貫徹實施。民法典縮小了無效婚姻的種類,擴大了可撤銷婚姻的范圍;調整了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人,將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的機關限定為人民法院,并進一步明確了適用程序,是一大立法進步。 |
丁委員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有效條件。法律規定結婚法定條件是保護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的需要。婚姻是當事人一輩子的重大事件,與什么樣的人結婚,關系到當事人所有利益。任何一方當事人希望自己的婚姻權利和利益得以實現并得到法律保護,其前提在于婚姻是依法成立的。如果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則當事人所期待的利益極可能無法實現,即使短期內實現了,仍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
戊委員 其實在婚姻之外,現實中還有非婚同居,即雙方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但同居一起生活。說起同居,有一種特殊的“被同居”狀態值得注意,那就是經過結婚登記的婚姻,后被認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因為這樣的婚姻登記沒有法律效力,其共同生活期間將被認定為“同居”期間,成為了“被視為同居”的狀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類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己委員 現實中無配偶的非婚同居現象還是不少的。出于各種動機和目的,有年輕人的婚前同居生活,更有老年人相依相伴的同居。尤其是喪偶的老年人,不想因為再婚而建立復雜的家庭關系,以及引發財產糾紛等,只是因為陪伴相攜而約定同居生活的,無論是婚前還是喪偶后的同居關系,目前法律上盡管不禁止,但也并未納入家庭關系調整,沒有婚姻登記的同居,其身份既不不構成家庭成員關系,也不能在財產上默認同居期間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
庚委員 我談談我國婚姻法律的變化吧。建國初期,我國的法律制定既受到前蘇聯婚姻家庭立法模式的影響,也由于中國當時存在嚴重的封建社會習俗,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觀念需要由法律加以確立,于是在1950年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其后又于1980年重新制定婚姻法(該法在2001年作過一次修改)。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于1991年制定收養法(該法于1998年作過修改)。這兩部法律實施以來,對于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 |
辛委員 了解婚姻法的變遷非常重要。不過,我國的婚姻法最初就是獨立于民法的,在中國,婚姻家庭法是否要獨立于民法的問題,實際上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時就有過討論。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不僅規定了民法可以調整人身關系,而且還規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禁止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規定了保護婚姻、老人、母親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以及男女平等的民事權利,規定了監護制度。可見,總則已經放入了婚姻家庭的內容。這次民法典順理成章地將婚姻法并入,形成了婚姻家庭法,這是合理的。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婚姻 委員 結婚 同居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