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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委員如何議論離婚問題
甲委員 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父母離婚時,請第三方擔任“兒童權益代表人”的做法,值得進一步研究。“兒童權益代表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案件的處理結果與該兒童有非常密切的關聯性,但與其自身利益沒有直接關聯,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從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出發,建立這一制度是非常有價值的。 |
乙委員 設立“兒童權益代表人”這一制度確實非常有必要!不過,離婚時父母還是孩子的監護人,當監護人利益與子女利益沖突時,應優先保護子女利益,這是設置“兒童權益代表人”的初衷。但是,目前的權益代表人在訴訟中既沒有實際請求的利益,又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也不是離婚訴訟雙方為孩子聘請的訴訟代理人。所以,如果要建立這一制度,必須確定“兒童權益代表人”的訴訟地位極其訴訟權利和義務,盡快研究和出臺法律依據。 |
丙委員 家暴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并觸發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民法典規定的30天的離婚冷靜期,引發了網上熱議。部分網友擔心,如果因家暴離婚,離婚冷靜期對于被家暴一方無疑是雪上加霜。其實,這是一個誤解,民法典設置的離婚冷靜期僅針對協議離婚。如果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不受該規定的限制。一般情況下,有家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往往是通過訴訟離婚解決。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被家暴一方既可以選擇分居方式,也可以在發生家暴后報警或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另外,對于網友們對離婚冷靜期可能發生家暴的擔心,建議通過立法、司法解釋等方式予以細化,進一步明確為受害人提供的救濟方式。 |
丁委員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民法典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達不成撫養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思。這是從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
戊委員 現在已經實行全面二胎了,不少離婚家庭有兩個子女,有人認為法院在判決時,應考慮離婚后父母各帶一個孩子,但這對孩子來說不一定是好的選擇。我覺得,撫養條件相當的離婚雙方,在調解離婚時,可以約定由夫妻雙方輪流撫養,這對緩解夫妻雙方撫養子女的矛盾,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均有好處。 |
己委員 民法典保留了原婚姻法對男方提出離婚有限制的規定,很有必要。法律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這只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男方的離婚起訴權,而不是否定和剝奪男方離婚起訴權。 |
庚委員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有約定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說,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司法實踐中,支持子女增加撫養費的要求,一般會考慮如下因素:物價調整,原定撫養費數額已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
辛委員 我要特別說一說離婚補償的問題。民法典第1088條對原婚姻法的規定作了非常必要的修改,即離婚經濟補償不再以婚前有夫妻財產約定為前提。這一修改擴大了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彰顯公平正義,弘揚了社會主義家庭道德觀。現在有很多家庭,妻子在家中當“全職太太”,孝敬公婆、養兒育女,為丈夫在外發展提供穩定的后方。一旦丈夫提出離婚,妻子卻因不知曉丈夫的經濟收入狀況得不到應有補償,其對家庭的貢獻也不被社會認可,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民法典有關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對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獲得合理的彌補,公平合理。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離婚 子女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