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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丨合同的變更、轉讓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變更和轉讓等變化情況,這也是合同法律規范的重點內容。
一、 合同變更與轉讓
合同的變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當事人就合同內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或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的一種法律現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變更與合同轉讓的概念容易混淆。一般來講,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變更;合同轉讓則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于合同主體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
1. 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包括:
(1)標的的變更;
(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5)履行期限的變更;
(6)履行地點的改變;
(7)履行方式的改變;
(8)結算方式的改變;
(9)所附條件的變化;
(10)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11)違約金的變更;
(12)利息的變化等。
(二)合同的轉讓
1. 合同權利的轉讓(債權轉讓)
合同權利的轉讓又稱為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合同債權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可分為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和全部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 合同義務的轉讓(債務轉移)
合同義務的轉讓又稱為債務轉移,是指在合同內容和標的不變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五百五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概括地承擔。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第五百五十六條規定,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通常有兩種情形:
(1)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后,依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并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權利并負擔義務。
(2)企業合并
企業合并,是指原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合同 變更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