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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化妝品標簽禁止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
近年來,我國化妝品產業迅速發展,但也存在行業發展質量和效益不高、創新能力不足、品牌認可度低、非法添加等問題。為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國務院29日公布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將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等安全風險較高的化妝品分類為特殊化妝品,其余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加快產品上市進程。
化妝品直接作用于人體,關系身體健康,安全問題不容忽視。為加強化妝品質量管理,《條例》著力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明確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要求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和新原料進行安全評估。要求企業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細化對原料和包裝材料使用、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產品放行、貯存運輸等生產經營環節的質量管理要求;要求注冊人、備案人開展不良反應監測,及時評價并報告;對存在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及時召回;實施化妝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評估制度。
此外,化妝品功效進行虛假宣稱問題比較突出,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秩序。為治理這一問題,《條例》對化妝品功效宣稱確立了以企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為主,同時政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管理模式。規定化妝品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負責。規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并公開依據摘要,接受社會監督。禁止化妝品標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禁止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化妝品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為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并增加“處罰到人”規定,對嚴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據悉,《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劉暢
關鍵詞:化妝品 禁止 國務院 標簽 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