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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可建立禁食“黑白”名單
新冠肺炎疫情禍起野味,禁食野生動物的呼聲越來越高。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透露,全國人大已經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可以采用“保護動物”和“疫源動物”的二分思維。
楊朝霞表示,保護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疫源動物,是指有科學證據表明很可能傳播傳染病病毒的野生動物,如蝙蝠、穿山甲、獾等?!翱梢粤谐鱿嚓P名錄?!?/p>
“《野生動物保護法》可包括保護動物名錄、疫源動物名錄和可食動物名錄。在禁食方面,包括禁食名錄(所謂的黑名單)和可食名錄(所謂的白名單)?!睏畛颊f。
楊朝霞認為,從“保護動物”“疫源動物”和“可食動物”三個方面,出臺和修訂有關野生動物禁食和可食名錄。
首先,修訂作為禁食名錄的“保護動物”名錄(基于野生動物保護的目的),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三有”動物名錄的范圍和級別進行擴充和調整。對此,有幾個問題要注意。
問題一: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否也應列入《野生動物保護法》禁食范圍呢?不是不可以,但基于地方自治的原則,交由各省自行決定,似乎更為合適。譬如,近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就把天津市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納入了禁食名錄。
問題二:對待“疫源動物”,能否采用生態滅殺的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僅是因為許多作為“疫源動物”的野生動物(如蝙蝠、穿山甲等)是重要的生態要素,而且是因為蝙蝠、穿山甲本身并沒有患有傳染病(它們只是宿主,僅有人患傳染?。?。換言之,不能把對待禽流感、非洲豬瘟的方式,簡單照搬過來對待野生動物。再者,在措辭上,《動物防疫法》用的是“撲殺”而非“滅殺”。
問題三:是否需要將《野生動物保護法》改名為《野生動物管理法》或者《野生動物法》等其他名稱呢?從理論上講,可以作調整,但并非必須。因為,將蝙蝠等“疫源動物”納入調整范圍,并未在根本上違背《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野生動物的立法宗旨:禁食野生動物,雖然直接維護的是人類社會的公共衛生安全,但在總體上間接保護了野生動物。再者,命名一部法律,是可以這部法律的主導價值或主要目的為依據的,如正在制定的《長江保護法》。
其次,制定作為禁食名錄的“疫源動物”名錄(基于公共衛生安全保障的目的)。譬如,將蝙蝠、果子貍、穿山甲等有科學證據表明很可能攜帶傳染病病毒的野生動物納入該名錄。在范圍上,既包括作為“保護動物”的“疫源動物”(如果子貍、穿山甲等),也包括作為非“保護動物”的“疫源動物”(蝙蝠、竹鼠、獾等)。要注意的是,制定“疫源動物”名錄時不必區分“野生繁育動物”和“人工繁育動物”,因為病原體并不考慮和挑剔宿主動物是野生還是人工繁育的。
再次,制定“可食動物”名錄。一是制定作為野生動物藥材資源的“可食動物”名錄,具體可由國務院中醫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是制定作為人工繁育動物的“可食動物”名錄??稍凇渡虡I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名單》(已廢止)的基礎上,由國務院林業、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最后,區分常規時期和非常時期,采用禁令的方式出臺非常時期的禁食名錄。以上討論都是針對常規時期而言的,在野生動物引發傳染病的非常時期,可以通過政府禁令進一步拓寬野生動物的禁食范圍。譬如,將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動物(可不局限于納入《野生動物保護》保護名錄的繁育動物)等也列為禁售、禁食對象,以加強對野生動物傳染病的防控。各地還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國家禁食名錄的基礎上,添加相應的禁食動物。不過,要防止形式主義的簡單粗暴做法,將完全沒有攜帶傳染病病毒可能性的動物也列入禁售、禁食范圍。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野生動物 名錄 禁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