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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產品不予備案 鼓勵長期投資
近14萬億元私募基金迎備案新規——五類產品不予備案 鼓勵長期投資
2018版備案須知施行后,其他類私募基金新增數量和存量規模逐步下降,目前存量規模已降至歷史低位,相關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不過,基金募集、投資、治理等環節中的部分問題仍未得到根治。2019版備案須知的發布,有利于引導機構回歸私募基金“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本質。
經過一年多調研和討論,私募產品備案2.0正式出臺。
近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簡稱“2019版備案須知”),對當前部分私募基金偏離“投資”本質,從事借(存)貸等“偽私募”業務的情形進行重新界定和規范。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1月底,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規模達13.74萬億元,新版備案須知的發布意味著近14萬億元的私募基金產品迎來新的備案管理規則。
五類“偽私募”不予備案
2018年1月份發布的《備案須知(2018版)》,限制和規范了名基實貸、風險揭示缺失等在私募基金行業較為集中且長期存在的行為。重陽投資副董事長湯進喜認為,《備案須知(2018版)》施行后,其他類私募基金新增數量和存量規模逐步下降,目前存量規模已降至歷史低位,相關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不過,基金募集、投資、治理等環節中的部分問題仍未得到根治。一是仍有私募基金采用剛性回購、差額補足等形式變相從事“偽私募”活動;二是利用協會備案為私募基金的合規性背書,先備后募、備少募多的現象仍然存在且有普遍化趨勢;三是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問題突出。同時,新情況、新形態、新風險不斷涌現。比如,P2P等跨行業類金融風險向私募基金傳導和擠壓,面臨巨大外溢性風險敞口。
因此,有必要對備案須知進行“升級”,尤其需要進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邊界。為此,《備案須知(2019年版)》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對5類“偽私募”不備案,包括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從事上述活動;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通過投資合伙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等方式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
高瓴資本合規總監唐睿表示,近年來伴隨著私募行業快速發展,部分私募基金偏離投資本質,從事借(存)貸等“偽私募”行為,規模和風險急劇增加。此次須知調整和完善,有利于引導機構回歸私募基金“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本質。
厘清管理人等各方權責
除了以“負面清單”形式明晰私募邊界之外,新版備案須知還進一步厘清了管理人、托管人、合格投資者、基金募集等概念和權責。
針對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職責混亂、個別管理人從事非私募業務等問題,《備案須知(2019版)》從管理人數量、專業化運營、管理職責不得轉委托的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規范,避免管理人職責失位。
《備案須知(2019版)》明確托管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法定義務。針對不同組織形式的基金提出差異化托管要求。考慮到嵌套SPV(特殊目的載體)投資更易出現的風險,基金業協會對該架構下的私募基金提出更明晰的托管要求。
在合格投資者方面,新版備案須知明確合格投資者仍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并重申禁止代持,從募集端規范管理人及銷售機構行為。
在基金募集方面,針對管理人利用備案進行增信后再大規模募資的普遍性問題,新版備案須知按照《基金法》的規定,明確界定了“募集完畢”概念,重申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對外募集完畢后再向協會備案。
植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偉表示,新版私募備案須知對整個私募基金市場秩序大有裨益,體現了基金業自律管理部門反復強調的正本清源精神,尤其是針對部分涉嫌“名基實債”的私募管理人,有利于促進市場規范,有利于促進基金托管人、第三方外包機構明確權責。
促進長期資本形成
為促進長期資本的形成,同時考慮到短期限的私募基金存在較大的名股實債、名基實貸的可能,《備案須知(2019版)》中適當提高了私募基金的期限門檻,要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存續期不得低于5年,并且鼓勵管理人設立存續期在7年及以上的股權基金。
基金業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存續期限要求是針對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約定的基金存續期,與實操中因項目無法如期退出等的展期和觸及止損線等的提前清算不相沖突。
針對不同產品,新版備案須知進行了差異化處理。例如,資管新規規定,投向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資管產品應當封閉運作。《備案須知(2019版)》按照該原則,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封閉運作,備案完成后不得開放認/申購(認繳)與贖回(退出)。但是,考慮到大型股權基金的實際運作需要,協會規定了附條件的例外情形。同時滿足相關條件的私募基金,備案通過后可以增加認繳,但新增規模不得超過備案規模的3倍。
考慮到不同類型基金投資標的的特點,新版備案須知結合各自特點,針對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資產配置基金作出了差異化規定。如規范私募證券投資“安全墊”行為,防范私募股權基金中平行基金的利益沖突問題,對私募資產配置基金單一投資者在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適當放寬等。
從防風險的角度考慮,新版備案須知主要從兩方面著眼:一方面,細化了投資運作要求,提出禁止管理人剛性兌付、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禁止設立投資單元的要求。同時,提出基金分級規定、規范使用“業績比較基準”概念、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前置工商確權、基金合同充分明示基金信息、基金合同約定維持運作機制等內容。與其他資管產品的監管要求趨于一致,在政策層面消除套利空間。另一方面,從嚴規范關聯交易。針對部分風險事件暴露出私募基金通過關聯交易進行“自融”成為集團化管理人的問題,新版備案須知明確私募基金進行關聯交易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對投資者特殊的事前和事中持續信息披露,針對關聯交易的特殊決策機制和回避機制等維度,規范關聯交易行為。
中交基金基金運營部總經理熊輝認為,新版備案須知對私募管理人實際操作、管理口徑和基金管理方向進行明確,有利于基金公司更好地實操備案操作。從大的備案方向上,對去年的備案政策是合理延續,有利于規范私募基金行業小、散、亂現象。過去的部分私募暫行辦法由于表述差異,行業在實際操作層面理解不同,新版備案須知對此做出改進和優化,明確了諸多概念和規范的界定,避免后續繁瑣的“窗口指導”。例如,對托管人權責的明確以及契約型基金托管的界定,有利于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記者 周 琳)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基金 私募 備案 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