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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被簽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成了就業限制

2019年12月10日 16:38 | 作者:劉旭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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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被簽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成了就業限制

專業人士認為,競業限制應針對管理和掌握核心技術等人員,不應隨意擴大到普通勞動者


“我只是名普通廚師,卻要在入職飯店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11月24日,拿著遼寧大連甘井子區法院的勝訴判決書時,蔣亞軍的臉上看不出喜悅。兩年前,他和原用人單位大連某餐館簽了競業限制協議。今年初離職時,他被餐館告上法庭,并要求賠付10萬元違約金。雖打贏了官司,他還是擔心未來再攤上類似事情。

蔣亞軍只是被迫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普通勞動者之一。

《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近年來,為限制跳槽,一些企業與普通勞動者簽起了競業限制協議。連日來,記者持續采訪了18位被迫簽下競業限制協議(或含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合同)的廚師、培訓機構講師、置業顧問、美容美發師,他們講訴各自遭遇:不簽不能入職;拿違約金“威脅”只給市場價一半的薪水;用少量的補償換取勞動者兩年“失業”等等。

“只有兩個路口遠,存在競爭關系”

“乙方(勞動者)承諾,其在甲方(用人單位)離職后2年內,不得在甲方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擔任職務,不得在1年內自營與甲方相同或具有競爭性關系的產品或服務。如有違約,賠償甲方10萬元……”這份競業保密協議,是在蔣亞軍入職時簽下的。

2017年3月,43歲的蔣亞軍到大連市一家飯店擔任廚師,月薪4000元。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老板拿出了一份競業保密協議讓他一同簽署。

“在餐飲業干了25年,知道行有行規,跳槽不帶走菜譜、不挖人。可兩年內不讓跳槽其他餐館,相當于‘失業’。”當時,蔣亞軍覺得這份協議是“霸王條款”,但是不簽不能入職,只能硬著頭皮同意。今年初,四川老鄉的火鍋店開業,請他過去當合伙人,他欣然答應。沒想到辭職時,用人單位沒打招呼就將他告上法庭。

用人單位代表爭辯說:“蔣亞軍自愿簽了競業限制協議,他知道店里的鍋底配方、會做招牌菜,還知道部分進貨渠道,我們的店距他去的那家店只有兩個路口遠,存在競爭關系,應當承擔違約金。”蔣亞軍則認為,他沒有抄用菜品,不存在違約情況。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餐館不能證明蔣亞軍能接觸到商業秘密,也沒有舉證他參與成立新餐館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多少,最終判企業敗訴。

雖與蔣亞軍遭遇相似,但陳雅蘭沒敢據理力爭。她在沈陽某培訓機構任職英語講師6年,月薪4000元,從未漲過,只有業內市場價的一半。“違約金高達40萬元,實在掏不起。而且違約相當于失業1年。”

記者采訪簽下競業限制協議的18位普通勞動者,無一例外是在入職時被迫簽下的,最高的違約金高出月薪100倍。他們既不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也不是高級銷售人員、財務人員等有機會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然而,他們卻面臨承擔支付高額違約金的風險。

企業為降低崗位流失率屢出“奇招”

“用2.88萬元買員工‘失業’2年,保住近百個客戶資源,相當于近百萬元的盈利,你說哪家企業不肯做。”沈陽市鐵西區一家房產咨詢企業分管人事工作的副總經理王坤說,該公司與31名置業顧問都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王坤告訴記者,面對動輒上萬元的違約金,員工不會輕易跳槽。就算離職,按照4000元的平均工資來算,最多給2.88萬元補償金就可以防止員工帶走客戶。即便鬧上法庭,若判協議有效,員工支付違約金;判無效,企業也沒什么損失。更何況,鬧上法庭的少之又少。

企業為何如此“算計”?“勞動者說走就走,帶走商業秘密說用就用,造成企業損失,實屬無奈之舉。”王坤告訴記者,有了競業限制,盡管協議的法律依據不足,約定范圍、地域、違約金額等內容漏洞百出,但該公司的置業顧問崗位流失率從50%下降到10%。

“大部分廚師跳槽幾家餐館、學會招牌菜就自己開餐館,你只能‘干瞪眼’”“現在網課流行,一些培訓講師直接跳槽去錄教學視頻,有良心的改改課件,有的干脆直接拿去用”“不愿招學徒,幾年后就在不遠處開店搶生意、分流客戶”……記者采訪發現,餐飲、教育、美容美發等行業企業要求員工簽競業限制協議的尤其多,除了因為員工跳槽頻繁,還因為這些行業企業對商業秘密保護明顯不足,對于商業秘密的界定不清晰。由此,許多企業想出用競業限制來防止勞動者跳槽、保護商業秘密的辦法。

“‘緊箍咒’不能說念就念”

“廚師長是管理人員、主廚是技術人員,如果對他們有競業限制要求,那做招牌菜的普通廚師算不算接觸商業秘密的人?他要是帶著手藝再開店,我咋辦?”沈陽市皇姑區一家“祖傳”鹵味熏醬店店主劉禾出說,由于《勞動合同法》沒有清晰界定適用于競業限制的職業和崗位,致使部分企業將普通勞動者一并納入簽訂競業限制范疇。

“一些勞動者可能除了剪發、做飯別無所長。如果都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兩年內既不能在所在城市的店鋪里打工,也不能自己創業開店,用什么維持生計?”遼寧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王磊認為,競業限制應當針對管理、掌握核心技術和客戶的相關人員,不應擴大到普通勞動者。“‘緊箍咒’不能說念就念,競業限制協議不應濫用成保密協議。”

“完善相關法律條款才能杜絕競業限制濫用、錯用。”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認為,盡快完善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哪些人員算是可以接觸到商業秘密、哪些內容可以被界定為商業秘密、勞動者哪些行為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等內容都應有詳細的司法解釋。此外,建立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加大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也有利于減少因競業限制引發的勞動爭議。

“勞動者也要講誠信,不應惡意跳槽。”遼寧百聯人才管理公司總經理郝紅賓則認為,勞動者在職場中要信守承諾,跳槽后不應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部分受訪者為化名)(記者 劉旭)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限制 競業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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