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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規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
新華社太原11月12日電(記者 梁曉飛)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除學費、住宿費以及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費用或者變相向學生及家長收取儲備金、贊助費、抵押金等。
山西省發改委、教育廳、人社廳和市場監管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的通知》,作出上述規定。
通知指出,山西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學歷教育收費項目為學費、住宿費;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學校可為在校學生提供可選擇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按照要求,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據實收取、及時結算,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學生退(轉)學,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退學生一定費用。
對收費標準變動頻繁、上漲幅度較大、社會反響強烈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相關部門將及時提醒告誡,督促其公布生均培養成本,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減少其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亂收費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完)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收費 非營利 營利性 民辦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