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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新華社銀川10月24日電(記者 張亮)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獲悉,寧夏日前出臺多項規定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機制,今后各地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時,在報告、調查、磋商、修復等程序上都將有據可循。
根據寧夏出臺的相關規定,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地的地級市相關主管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事件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向地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受理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監管部門應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寧夏規定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有與其鑒定評估業務相對應的資質。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包括調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以及生態環境損害情況,分析污染或破壞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性質、類型、范圍和程度,計算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等內容。
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自治區政府和各地級市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就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與程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生態環境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磋商未達成協議的案件,自治區政府和各地級市政府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另外,為鼓勵公眾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活動進行監督,寧夏規定承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部門應當依申請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結論、處理結果、修復評估結論、賠償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進行公開。
編輯:張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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