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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明確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明確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自然資規[2018]7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海區派出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以下簡稱“國務院24號文”),加快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促進海洋資源嚴格保護、有效修復和集約利用,現就圍填海歷史遺留處理工作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 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生態優先、集約利用。對圍填海工程開展生態評估,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態修復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對海洋水動力和生物多樣性等影響。將集約利用原則貫徹始終,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積,提升海域海岸線資源利用效率。
二是堅持分類施策、分步實施。充分考慮不同歷史階段和地區差異,針對具體圍填海工程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分類處置,最大限度減少企業和政府已經形成的圍填海工程總成本損耗。在2019年6月底地方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備案之前的過渡階段,選址在已填海區域且對海洋生態環境無重大影響的近期和中期投資建設項目,成熟一個、處置一個,加快辦理用海手續。
三是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涉及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用海審批權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國務院有關文件執行。加快開發利用閑置或低效利用圍填海區域的同時,應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能夠切實形成有效投資,防止產生新的“歷史遺留問題”。
二、 妥善處理已取得海域使用權但未利用的圍填海項目
國務院24號文下發前已完成圍填海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海域使用權人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集約節約利用,并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已批準且尚未完成圍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圍填海面積,并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確需繼續圍填海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實施過程中應依法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要求如下:
(一)加快開發利用。對閑置或低效利用的圍填海區域,參照《建設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試行)》和空間準入政策及相關行業用地標準要求,結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優化用海方案設計,統籌安排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嚴格限制圍填海用于房地產開發、低水平重復建設旅游休閑娛樂項目及污染海洋生態環境的項目,提升海域海岸線資源利用效率。
(二)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結合項目圍填海實際情況和生態保護目標要求或措施要求,參照《圍填海項目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編制技術指南(試行)》中提出的修復措施,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海域使用權人開展圍填海工程生態建設,修復受損生境,提升新形成岸線的公眾開放程度和景觀生態效果,構建自然化、生態化的新海岸。
(三)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積。對尚未完成圍填海的,按照《建設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試行)》有關要求,充分體現生態用海理念,優化圍填海平面設計,盡可能減少岸線資源的占用,科學合理確定圍填海面積。其中圍填海項目在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的,原則上應中止,確無法中止的,擬從事的開發利用活動必須符合紅線管控要求。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填海 生態 自然資源 修復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