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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救助”警犬涉嫌盜竊被立案
■ 背景
多湖派出所警犬“被盜”并非首次
記者了解到,多湖派出所的警犬已經不是第一次“被盜”,曾有兩名男子因此獲刑。
中國庭審公開網的一段庭審實錄顯示,2018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丁某甲和丁某乙偷盜多湖派出所警犬一案在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稱,2018年5月31日晚8時許,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多湖派出所飼養的德國牧羊犬“老三”在多湖派出所門口北側路口放風,被被告人丁某甲和丁某乙發現,兩人合謀準備將該德國牧羊犬偷回家飼養,后采用吹口哨、召喚等方式將該德國牧羊犬盜回家中。經鑒定,被盜德國牧羊犬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15000元。案發后,被盜德國牧羊犬已被追回并歸還被害人。
丁某甲供述稱,2018年5月31日晚,他和父親丁某乙收工準備打車回家,路過多湖派出所附近一個十字路口處,看到一條狗,當時狗全身淋濕,丁某甲感覺這是一條牧羊犬,非常喜歡,于是吹了一下口哨,狗就跑了過來,丁某甲見狗很聽話、通人性,就想帶回家飼養,一開始其父親丁某乙不同意,經商量后同意將這條牧羊犬帶回家,于是丁某甲一路將狗呼喚回家,其間狗還走錯過路,都被丁某甲吹口哨呼喚了回來,帶回家后,丁某甲把狗養在家中,買了狗鏈套起來。
最終,丁某甲被以盜竊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7個月,罰金10000元;丁某乙被以盜竊罪處罰金5000元。
■ 規定
公安部規定 警犬散放要防止走失
記者查詢發現,公安機關警犬的飼養和使用都有明確規定。
公安部2011年印發的《公安機關警犬技術工作規定》中規定,警犬是指公安機關用于繁育、訓練和使用的各類犬的總稱,警犬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進行資格認證,全國實行統一的警犬檔案、身份管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使用警犬技術從事警務活動的主體,警犬技術人員可以由文職或者其他輔助人員擔任,除在人民警察帶領下,不得直接從事執法活動。警犬應當隨警作戰。
由公安部發布,自20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警犬飼養管理操作規程》中規定,警犬的生活場地應選擇在交通便利,地勢高燥,水源充足,土質堅實的適宜場地;警犬飼料應確保飼料安全、衛生和營養,警犬飼喂做到定時、定量,保證充足清潔飲水;警犬要每天散放、運動,運動強度根據犬的生理狀況、環境溫度和地形條件合理安排,喂食前、后半小時內禁止劇烈運動,散放運動過程中要防止咬傷人畜、走失和意外配種等事故發生。
■ 觀點
當事人可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文戰認為,從現有披露出的情況來看,應女士和丈夫的行為不屬于盜竊。
楊文戰表示,盜竊是秘密竊取的過程,而本案中應女士的行為并非“秘密”。楊文戰解釋稱,認定是盜竊還是救助,跟犬的身份沒有必然關系,關鍵在于犬被發現和帶走時的狀態。如果在派出所院內,或有人看護,或被人臨時拴在一個地方,有明顯的身份標識,犬在這些情況下被人帶走都涉嫌偷竊。但并非上述情況的話,那就只能認定為撿拾。
另一方面,狗的價值或當事人是否知道狗的價值,與是否構成盜竊沒有必然關系。“一顆價值不菲的鉆石被扔在大街上,如果被人撿走,也不能算盜竊,如果這個人知道這是有主之物后拒不歸還,屬于侵占罪,依然不是盜竊。”楊律師認為,當事人提交財產證明,想通過經濟實力來證明不是盜竊,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富有和偷竊也不構成因果聯系。
楊文戰分析認為,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交佐證自己無罪的證據,如果對公安機關的做法有異議,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申訴。從公安機關的角度考慮有兩種可能,一是認為不構成犯罪,撤案;二是認為構成犯罪移送檢察機關申請批捕,但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
新京報記者 王露曉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市民“救助”警犬 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