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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三審:未成年被告人擬不適用速裁程序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三審
未成年被告人擬不適用速裁程序
10月22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了三審。今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刑訴法修正草案進行了二審。
在速裁程序方面,三審稿新增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適用速裁程序。在缺席審判程序方面,三審稿明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此外,三審稿在刑事訴訟法附則中新增規定,“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對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中國海警局辦理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六種情形不適用速裁程序
修正草案三審稿明確,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三審稿中提到了六種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即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條款系新增內容。
此前,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踐中通常采用有利于關護幫教未成年人的審判方式,并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且一般采取集中審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開展關護幫教和法庭教育,難以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此外,草案二審稿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普通程序的規定重新審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建議,作出相應修改。
應審查“是否符合缺席審判條件”
在“缺席審判程序”方面,三審稿也有一些修改。
修正草案三審稿明確,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系新增內容。
此前,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學者提出,缺席審判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審查上應嚴格把關。除了審查起訴書是否具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外,還應當對是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進行審查。
修正草案三審稿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檢察院對缺席判決提出抗訴”系新增內容。
海警局對海上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規定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執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等任務,行使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相應執法職權;同時要求,在條件成熟時修改有關法律。
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有的社會公眾建議,為做好與《決定》的銜接,保障依法打擊海上犯罪活動,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相應規定,明確中國海警局的偵查主體地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中央軍委法制局、武警部隊、中國海警局共同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在刑事訴訟法附則中增加規定,“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對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中國海警局辦理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