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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
(三)健全資產負債約束的考核引導。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過程監督檢查,將降杠桿減負債成效作為企業考核和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列入重點關注和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要將企業資產負債率納入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范圍,充分發揮考核引導作用,督促企業貫徹落實資產負債管控要求。
(四)加強金融機構對高負債企業的協同約束。對資產負債率超出預警線的國有企業,相關金融機構要加強貸款信息共享,摸清企業表外融資、對外擔保和其他隱性負債情況,全面審慎評估其信用風險,并根據風險狀況合理確定利率、抵質押物、擔保等貸款條件。對列入重點關注企業名單或資產負債率超出重點監管線的國有企業,新增債務融資原則上應通過金融機構聯合授信方式開展,由金融機構共同確定企業授信額度,避免金融機構無序競爭和過度授信,嚴控新增債務融資。對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原則上不得對其新增債務融資。
(五)強化企業財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加強企業財務真實性和透明度審核監督。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財務真實性負全責,要確保企業不虛報資產隱匿債務,財務信息真實可靠。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會計準則規范出具審計報告,客觀準確反映企業資產負債狀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企業財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將違法違規企業、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納入失信人名單,并依法依規嚴格追究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五、 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配套措施
(一)厘清政府債務與企業債務邊界。堅決遏制地方政府以企業債務的形式增加隱性債務。嚴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違法違規或變相通過國有企業舉借債務,嚴禁國有企業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違法違規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多渠道盤活各類資金和資產,積極穩妥化解以企業債務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隱性債務,保障國有企業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參與國家或地方發展戰略、承擔公共服務等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制。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要嚴格落實減輕企業負擔的各項政策,一般情況下,不得強制要求國有企業承擔應由政府或社會組織承擔的公益性支出責任。國有企業自愿承擔的,應嚴格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加快推進“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減輕國有企業辦社會負擔,協助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
(二)支持國有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優化債務結構。鼓勵國有企業采取租賃承包、合作利用、資源再配置、資產置換或出售等方式實現閑置資產流動,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優化資源配置。鼓勵國有企業整合內部資源,將與主業相關的資產整合清理后并入主業板塊,提高存量資產利用水平,改善企業經營效益。鼓勵國有企業加強資金集中管理,強化內部資金融通,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支持國有企業盤活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等無形資產,充分實現市場價值。積極支持國有企業按照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原則,依法合規開展以企業應收賬款、租賃債權等財產權利和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財產權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推動國有企業開展債務清理,減少無效占用,加快資金周轉。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國有企業利用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企業債務結構。
(三)完善國有企業多渠道資本補充機制。以增加經營效益為前提,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留存利潤補充資本機制。與完善國有經濟戰略布局相結合,實現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動態管理,將從產能過剩行業退出的國有資本用于急需發展行業和領域國有企業的資本補充。充分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作用,在逐步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后,更多作為資本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充分運用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吸收社會資金轉化為資本。積極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國有企業通過出讓股份、增資擴股、合資合作等方式引入民營資本。鼓勵國有企業充分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股權融資,引導國有企業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方式籌集股權性資金,擴大股權融資規模。支持國有企業通過股債結合、投貸聯動等方式開展融資,有效控制債務風險。鼓勵國有企業通過主動改造改制創造條件實施市場化債轉股。
(四)積極推動國有企業兼并重組。支持通過兼并重組培育優質國有企業。鼓勵國有企業跨地區開展兼并重組。加大對產業集中度不高、同質化競爭突出行業國有企業的聯合重組力度。鼓勵各類投資者通過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兼并重組。
(五)依法依規實施國有企業破產。充分發揮企業破產在解決債務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權利、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國有企業依法對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子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對符合破產條件但仍有發展前景的子企業,支持債權人和國有企業按照法院破產重整程序或自主協商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對嚴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依法實施破產重整或清算,堅決防止“大而不能倒”,堅決防止風險累積形成系統性風險。同時,要做好與企業破產相關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六、 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組織實施
(一)明確各類責任主體。國有企業是落實資產負債約束的第一責任主體,要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明確企業資產負債率控制目標,深化內部改革,強化自我約束,有效防范債務風險,嚴防國有資產流失,確保企業可持續經營。相關金融機構要根據國有企業資產負債和經營情況,審慎評估企業債務融資需求,平衡股債融資比例,加強貸后管理,開展債務重組,協助企業及時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對落實本指導意見不力和經營行為不審慎導致資產負債率長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國有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落實本指導意見弄虛作假的國有企業,相關部門要對其主要負責人及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從嚴從重處罰。
(二)建立部門信息共享和社會公開監督約束機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將列入重點關注和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及其債務風險狀況,報送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并由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相關部門,為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必要基礎信息。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將各類企業資產負債率預警線和重點監管線以及按照規定應公開的企業財務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等媒介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確定的降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目標和約束標準,分解落實、細化要求、加強指導、嚴格考核,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聯席會議辦公室。各級審計部門要依法獨立開展審計監督,促進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落實到位。相關金融管理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規則,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時,應報告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情況和資產負債率控制情況。聯席會議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檢查督導和監督問責,確保國有企業降低資產負債率取得實效。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國有企業 企業 資產負債率 資產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