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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提前介入“昆山街頭兇案”調查

2018年08月30日 07:34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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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因舉報犯罪獲見義勇為證書

劉某龍除了有前科外,也曾獲得過見義勇為的榮譽。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劉某龍曾于今年3月獲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證書。其發布的證書照片顯示,今年3月30日,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以“弘揚社會公德,伸張正義、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貢獻突出”為由,授予劉某龍見義勇為證書,以資鼓勵。

針對這一情況,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于29日發布情況說明稱,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陸家派出所接群眾劉某龍、張某某舉報,稱有人在實施犯罪。掌握這一情況后,警方展開偵查,一舉將犯罪嫌疑人賈某抓獲,后賈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陸家派出所見義勇為工作站根據見義勇為相關表彰條例,結合劉某龍、張某某在破案過程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為其申報了見義勇為,填報了昆山市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審批表,由工作站站長審核簽字,再遞交給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審批。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根據申報內容、經研究同意給予劉某龍、張某某頒發榮譽證書、各獎勵500元現金。最后依照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放獎勵流程,由陸家工作站到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簽領了獎金和證書,再由工作站發放給見義勇為人員。

該情況說明稱,由于8月27日昆山順帆路持刀砍人事件被人在媒體上發酵轉載,被害人劉某龍的見義勇為證書也被曝光,部分網友對基金會頒發榮譽證書給劉某龍心存質疑。注意到這一情況后,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對劉某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了復審,未發現異常。

“網上曬出劉某龍有犯罪前科,但目前省、市基金會獎勵條款里未有明確犯罪前科人員不能申報見義勇為,3月劉某龍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線索,協助抓獲犯罪嫌疑人是事實,據此,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根據獎勵程序給予劉某龍獎勵。對于8月27日劉某龍事件,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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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龍獲得的見義勇為證書

行兇男子是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

由于視頻顯示,是劉某龍最先拿出砍刀傷人,因此于某某反殺劉某龍的行為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又或是故意傷害成為輿論爭議的焦點。

有人認為,于某某如果不拿刀進行反擊,自己就有被砍傷甚至砍死的危險,因此他的所作所為是一種防衛行為,致劉某龍死亡最多算是防衛過當。但也有人表示,在于某某拿到刀后,劉某龍對他的威脅已經減弱,沒有必要進行追擊、揮砍,據此認為于某某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

對此,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王發旭律師表示,本案中最具爭議的部分在于電動車車主搶到刀后追砍劉某龍的行為如何定性。

王發旭稱,正當防衛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定義,大意是行為人處于危急情境下,可以采用必要合理的手段進行自我保護,在特別危急的情境下,剝奪加害人的生命不負刑事責任。“就這個案件來說,因為當電動車車主拿到刀的那一刻,他便不再處于險境,并且劉某龍已經逃竄,所以他追過去砍的幾刀不能歸在正當防衛的范圍內。”

而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耀軍律師則有不同看法,張耀軍稱《刑法》第20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鑒于該案中的部分關鍵事實尚不明確,故無法對于案件爭議問題做出判斷并形成結論。基于現有視頻中所反映的事實,我個人傾向性認為屬于防衛過當,可能構成故意傷害,但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文/本報記者 孔令晗 熊穎琪 實習生 王婧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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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檢方提前介入 昆山街頭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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