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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大連市常務副市長曹愛華犯貪污受賄罪被判刑8年6個月
新華社沈陽8月23日電(記者范春生)原大連市常務副市長曹愛華(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21日在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曹愛華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17年5月15日,沈鐵檢察分院受理了曹愛華涉嫌貪污、受賄提起公訴一案。該案系遼寧省紀委查辦,并經(jīng)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沈鐵檢察分院偵查終結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曹愛華曾在營口市、團省委和大連市任要職多年,其涉案犯罪事實筆數(shù)之多、數(shù)額之大在省內(nèi)司法機關近年查辦的同類案件中較為罕見。她也是遼寧賄選案的重要涉案人員。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曹愛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大肆收受財物。還違反規(guī)定設立賬外資金,并將部分資金非法占為己有。經(jīng)確認,其貪污、受賄犯罪事實共計64筆,涉案數(shù)額1200余萬元。
據(jù)悉,一審宣判后,曹愛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提起上訴。
編輯:秦云
關鍵詞:大連市 曹愛華 貪污受賄罪 8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