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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狂犬病疫苗造假應“罪加兩等”
7月15日,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公告,在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飛行檢查中,發(fā)現(xiàn)該企業(yè)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行為。藥監(jiān)部門已責令該企業(yè)停止狂犬疫苗生產。本次飛行檢查所有涉事批次產品尚未出廠和上市銷售,全部產品已得到有效控制。(7月16日《新京報》)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規(guī)定,與藥品生產有關的每項活動均應有記錄,以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等活動可以追溯。即使記錄出錯需進行修改或重新謄寫,原有記錄也不得銷毀,應作為附件保存。之所以對生產記錄要求如此嚴格,是因為它是藥品生產的原始痕跡,是查驗質量不可替代的事實依據(jù)。
這家企業(yè)在生產記錄上造假,存在直接與間接兩方面的風險。從直接風險來看,既然企業(yè)要在生產記錄上動手腳,很可能為了掩蓋一些拿不上桌面的事,比如原材料以次充好、生產工藝簡化、質量控制走過場等,這將直接影響產品質量。從間接風險來看,抹去痕跡或者干脆在記錄上造假,意味著藥品質量已失去控制,規(guī)則失守就是安全堤壩倒塌,潛在的安全隱患更加巨大。
藥品是一種特殊商品,藥品質量低劣導致的后果,比其他商品嚴重得多。制售假藥應比制售普通假商品罪加一等。而疫苗又是特殊的藥品,疫苗質量低劣導致的后果比普通藥品更嚴重。普通藥品用于治療當前的疾病,但疫苗卻是預防未來的疾病。
由此看來,這家企業(yè)暴露出的問題非同小可。但從另一個角度看,類似事件也應謹防被誤讀,進而產生疫苗恐慌,監(jiān)管嚴格和敢于揭露問題,將使疫苗安全更有保障,不能反而被可控性問題嚇倒。當然,為消除民眾疑慮,案件細節(jié)還有待進一步披露,民眾能夠知道企業(yè)記錄造假的具體內容,才能更加客觀看待這起事件。
編輯:趙彥
關鍵詞:狂犬病疫苗 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