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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違法方式處理交通違法
截至去年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1億輛。數量如此龐大的機動車都面臨著一個共同問題,即年檢。目前,各地對機動車年檢通常都規定“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年檢前集中處理違章也成了不少車主的“慣例”。不過,“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的規定卻被指不合法。(2月5日央廣網)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49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年檢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各地車管所普遍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章捆綁一起就源于此,“不交罰款不予年檢”也算得上有章可循。
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2008年,最高法也在答復中明確了這一點。可見,把處理違法記錄作為車輛年檢的前提條件明顯違法。
要知道,《機動車登記規定》只是部門規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國家法律,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者的效力明顯高于前者,出現沖突時應執行后者。有媒體統計,近5年來,交管部門以未處理交通違章為由不核發檢驗合格證而被車主起訴的案例,判決文書公布的有44起,車主勝訴24例,超過半數,若車主在起訴程序上再認真些,勝訴率會更高。這種依法較真的精神值得肯定。
違章歸違章,年檢歸年檢,二者沒有必然的聯系,把處理違章作為年檢的前置條件無疑與法治精神相悖,不僅會引發紛爭,更會傷害法治權威。但也不可否認,交管部門有“捆綁執法”的實際需要,社會對此也有爭議,有人就擔心,若不在年檢這關“卡”住違章司機,違章處理就更難了。
其實,沒必要杞人憂天,也別夸大交警執法“苦衷”。交管部門與其把執法希望全寄托在一個違法的車輛年檢制度上,不如切實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比如,對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車主進行催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把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納入法院失信黑名單,使其在出行、投資、置業、消費等各領域受到聯合信用懲戒。
因此,當務之急不是修改上位法或下位法,化解法律和規章之間的沖突,而是進一步明確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盡快叫停“不交罰款不予年檢”的違法做法。然后,適時調整《機動車登記規定》,使其與上位法保持一致。至于修改上位法,實在沒必要。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違法 年檢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