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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勸煙猝死案”勸阻者終審判無責 死者家屬拒絕捐贈
一審判決撤銷 勸阻者改判無責
段肖禮的妻子田九蘭將楊歡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0余萬元。
2017年9月4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楊歡行為與段肖禮的死亡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段肖禮確實在與楊歡發生言語爭執后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判決楊歡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田九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院。
鄭州市中院審理查明,監控視頻顯示事件發生過程中,段肖禮情緒較為激動,楊歡相對比較冷靜、克制;二人只有語言交流,無拉扯行為,無肢體沖突。經核算,三段監控視頻中顯示出二人接觸時長不足5分鐘。
鄭州市中院認為,楊歡勸阻段肖禮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勸阻,沒有侵害段肖禮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本身也不會造成段肖禮死亡的結果。段肖禮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因此楊歡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楊歡補償死者家屬15000元,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楊歡對段肖禮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其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
鄭州市中院宣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田九蘭的訴訟請求。
- 追訪
勸阻者:出于人道向死者家屬捐贈1萬元
昨日,勸阻者楊歡告訴新京報記者,他認為二審判決結果公平、公正。出于對死者及其家屬的惋惜和同情,他決定捐贈1萬元,目前已經將錢轉交給律師。
新京報:看到二審判決結果,你怎么想?
楊歡:今天是終審判決,我覺得判得公平公正。
新京報:你向死者捐贈了1萬元?
楊歡:老人去世,我心里也很難過,捐贈1萬元是出于人道主義?,F在已經把錢交給律師,律師通過法院轉交給他的家人。
新京報:這個事情發生后,你周圍的人如何看待?
楊歡:大家都理解這個事,因為正常情況下勸阻,不會出現嚴重后果。只有這么嚴重的疾病,才會導致嚴重的后果。
新京報:這件事對你的生活有沒有造成影響?
楊歡:我心理上有一點壓力,因為這畢竟是個官司?,F在都過去了,壓力也小一些了。
新京報:以后碰到類似的情況還會這樣做嗎?
楊歡:像這種在公共場所抽煙的行為,該提醒還得提醒,該勸導還得勸導。這件事只是一個意外,不能說因為一個意外事件,把所有的事都否決掉。
死者家屬:很難理解判決結果不接受捐贈
段肖禮的女婿徐林告訴新京報記者,對于二審判決結果,家人覺得很難理解,下一步的打算,家屬們還在考慮。而對于楊歡的捐贈,他表示“肯定不會接受”。
新京報:家屬怎么看待二審判決結果?
徐林:沒有啥說的,沒想到會是這樣,覺得很難理解。
新京報:還是認為老人的死跟楊歡有關系嗎?
徐林:這很明顯,別管是1%的責任也好,他肯定是有責任的。就算不能有責任,因果關系有沒有?
新京報:家屬覺得楊歡勸阻抽煙跟老人的死有因果關系?
徐林:是啊。而且所有報道,包括法庭采集的,都是他(楊歡)在那說的,他具體怎么勸的,誰也不清楚,死無對證。
新京報: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徐林:還沒定。
新京報:楊歡說要捐贈1萬元。
徐林:為什么捐贈?要他的錢干什么?肯定不會接受,有錯就是有錯,沒錯就是沒錯,不會接受他的捐贈。
- 觀點
《侵權責任法》“公平擔責”不宜濫用
侵權責任法專家、天津大學法學院卓越教授楊立新表示,楊歡在電梯中勸阻死者不要在公共場所吸煙,這是依照法律進行的勸阻違法行為的行為,具有完全的正當性,沒有違法性、沒有過失,“其勸阻行為也與死者的死亡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楊立新認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的公平分擔損失規則,讓合法者承擔部分損害的賠償責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糾正了這一法律適用錯誤,是完全正確的。
“應當說明的是,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是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失,但一方造成損害是另一方的行為所致”。楊立新說,本案中,受害一方有過失,勸阻違法行為人的對方沒有過失,行為正當,不存在適用這一條文的條件。
此外也要說明,有些法院對于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經常濫用,是應當糾正的?!斑@個案件二審判決也說明了這個問題,應當點贊”。
(文中楊歡 段肖禮 田九蘭 徐林為化名)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王巍 實習生 孫高潔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楊歡 段肖 肖禮 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