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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標準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就《藥品標準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明確各省級食藥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標準工作,但地方藥品標準禁止收載無本地區臨床習用歷史的藥材、中藥飲片,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藥材、中藥飲片及中成藥,國內新發現的藥材,藥材新的藥用部位,從國外進口、引種或引進養殖的非我國傳統習用的動物、植物、礦物等產品,經基因修飾等生物技術處理的動植物產品等品種。
征求意見稿明確,《中國藥典》收載的品種應為臨床常用、療效確切、使用安全、工藝成熟、質量可控的藥品。新版《中國藥典》一經頒布實施,同品種原國家藥品標準自行廢止。地方藥品標準包括省級食藥監管部門頒布的地方藥材標準、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和醫療機構制劑標準。藥品注冊標準是指在藥品注冊過程中,由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藥品標準,是生產該藥品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執行的標準。
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家藥品標準頒布后,除特殊情況外,給予6個月的標準執行過渡期。(記者劉志勇)
編輯:趙彥
關鍵詞:藥品標準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