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收藏·鑒寶>資訊資訊
新《拍賣監督管理辦法》11月1日起實施
此次對備案和現場監拍等方面條款的取消,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帶來了便利,但行政手續的簡化并不意味著工商部門對拍賣市場監管力度的減少,拍賣企業仍然需要按照《拍賣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拍前公告和標的展示。
兩大修改內容
根據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拍賣法》的修訂,將《辦法》中相關內容從“先證后照”修改為“先照后證”。即將舊《辦法》中第4條中規定設立拍賣企業需“經有關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條款修訂為新《辦法》第4條中“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拍賣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新《辦法》對拍賣監管相關制度做出改變和調整,刪除了舊《辦法》中關于拍賣備案的規定。同時也刪除了關于現場監拍制度的條款。
關注重點
該《辦法》還規定,委托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中拍賣自己物品的,工商部門將沒收其違法所得。而讓員工“冒充”競買人的,將被處以拍賣傭金一到五倍的處罰,嚴重者將被吊銷營業執照。而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的行為均將被處罰。《辦法》規定,拍賣人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對于此次新《辦法》的調整,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歐陽樹英表示,中國拍賣行業經過30年的發展,市場在不斷變化,行業標準體系也在不斷完善。拍賣行業標準已經覆蓋到包括文物藝術品拍賣、機動車拍賣、房屋拍賣等在內的多個領域。行業的自律規范也不斷完善,企業自律意識不斷提高,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業自律模式,這都為備案、現場監督等條款的取消提供了基礎。
在《辦法》的具體實施方面,歐陽樹英指出,“如今,許多拍賣活動都已經變得常規化,一些拍賣活動場次多、標的多,無論是拍前上千件拍品的備案還是拍后幾百個競買人的備案都對拍賣企業來說是很大的工作壓力。而現場監拍制度對工商部門來說也牽扯了其大量的人力,這兩條的取消順應了市場行業變化的趨勢,體現了監管部門‘放管服’、創新監管思路和方式的決心”。
編輯:楊嵐
關鍵詞: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拍賣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