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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重大改革舉措出臺 律師制度改革駛入快車道
在黨的十九大即將召開前夕,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聯合印發《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僅僅一周內,司法部兩項有關律師制度改革重大舉措的出臺,彰顯了新一任司法部黨組加快推進司法行政改革的力度與決心,標志著我國律師制度改革已經駛入快車道。
《辦法》和《意見》以試點方式進行,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陜西8個省市試點鋪開,律師調解工作在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11個省市開展試點。
為真正有效落實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辦法》提出了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明確提出適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且及時足額支付,這使全覆蓋真正落地有了經費保障。《意見》對建立科學的經費保障機制也作出安排,規定在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可以按照有償和低價的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設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和在律師協會設立的律師調解中心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通過政府采購服務的方式解決經費;律師調解員調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通過政府采購服務渠道予以解決;在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的,由政府采購服務渠道解決調解經費,納入人民法院專項預算。
有評論說,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是律師行業參與司法改革的重要契機,給律師行業特別是刑辯律師帶來特殊的發展機遇,這個說法毫不夸張。因為《辦法》除規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應當通知辯護情形,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之外,對于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也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就從更大范圍、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對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切實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將產生深遠影響。《辦法》提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機制,暢通律師維護執業權利救濟渠道”,這些規定的落實,將為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于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審判中的辯護作用。
《意見》規定律師以四種模式參與調解,將充分發揮律師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是完善我國訴訟制度的創新性舉措,有利于及時化解民商事糾紛,有效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節約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推動形成中國特色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同時,作為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開展律師調解是對律師業務領域的重要拓展,實現了律師專業法律服務與調解這一中國特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相結合,對于進一步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律師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方面具有獨特的專業優勢、職業優勢和實踐優勢。近年來,我國律師隊伍不斷壯大,服務領域不斷拓展,律師事業取得長足發展,截至2017年9月底,律師隊伍已經發展到34萬多人,律師事務所2.7萬多家。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各類調解活動,注重發揮法律知識技能、相對客觀中立、容易取得當事人信任等工作優勢。律師作為司法改革的主力軍,必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律師 調解 制度改革 改革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