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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綠色司法”打出組合拳
今年8月,北京市檢察機關第一次對大氣污染提起公益訴訟,北京四中院在審理過程中第一次依職權采取行為保全措施——裁定被告在未經環境審批、不符合環保標準的情況下,禁止繼續從事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生產行為。這兩個“第一次”不僅凸顯了司法機關在打擊破壞環境違法行為的堅定態度,更表明司法機關正在采取越來越多、越來越有效的司法手段保護環境。
近年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度推進,“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科學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大環境的推動下,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制度逐漸健全完善,不僅數量越來越多,而且類型日漸多元,為保護“綠水青山”提供了強大的司法保障。
不過,相較于其他領域的司法制度,環境公益訴訟有其特殊性。破壞環境行為一般時間長、范圍廣、隱蔽性強,造成在司法訴訟中取證難、認定難。而且,有些污染企業缺乏責任意識,在損害后果發生后,甚至被告上法庭后,依舊不停止排污,造成生態環境的持續損害。由于訴訟程序一般較為漫長,舉證質證也要求較高,加之當事人訴訟成本較大等原因,使得個案即使最終勝訴,但生態環境的損害已經造成,常常難以挽回。
環境公益訴訟所面臨的困局,凸顯著“行為保全”不可低估的巨大作用。與傳統司法注重事后救濟不同,作為“責令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的行為保全,可以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未雨綢繆”,及時制止污染行為,避免環境繼續遭受損害,防止污染行為帶來持續性影響。此外,類似行為保全的禁止性措施,還會給污染企業帶來壓力,督促其以更積極的態度對待訴訟,有助于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
將“行為保全”這樣的司法手段創造性地運用于環境公益訴訟中,正是將環境法所確立的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等法治原則充分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還有許多司法手段都能運用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關鍵在于如何更新司法理念、加強司法研究,使得司法手段能夠充分貼合環境訴訟案件的特征。要更好地發揮環境公益訴訟這一“環保利器”的作用,司法機關就必須完善配套機制,勇于嘗試更多行之有效的舉措,讓“綠色司法”打出組合拳,在司法實踐中更多地注入綠色發展理念。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環境 司法 訴訟 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