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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協就該挺起胸膛向霸王條款宣戰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在涉及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商家提供的產品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等5種情形下,消費者協會可提起公益訴訟。其中,商家提出的“霸王條款”、“虛假宣傳”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訴訟范圍之內。(4月26日《京華時報》)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是維護消費領域公共利益和實現對消費者集體救濟的有效路徑,是清理消費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重要手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消協可提起公益訴訟的五種情形。此舉對于推動消協職能歸位,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事實上,在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之前,就有地方消協代表消費者提起過公益訴訟。比如,去年1月,浙江省消保委就曾代表消費者把鐵老大告上法庭,要求鐵路部門停止執行“丟票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規定。地方消協履行公益訴訟權利,為消費者維權,對消費霸王條款挑戰,體現了消協職能的歸位,值得點贊。消費者被欺負、被忽悠,消費者的娘家人——消協如果不發聲,不僅“鐵老大”會拿消協當“病貓”,消費者也會拿消協當“雞肋”。如今,有了司法解釋撐腰,消協可以更加理直氣壯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為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雖然《消法》已經頒布21年,并經過了兩次修正,但是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并沒有根本改變,消費者在商家面前并沒有話語權。而消費者的娘家——消協,也處境尷尬,消協雖然一般設立在工商局內,但它不像工商局那樣擁有行政執法權與行政處罰權。因此,消協的職能多體現在開展消費知識宣傳,為消費者提供信息咨詢等方面。即使有消費者求助消協,消協對商家霸王條款也往往停留在點評、調解、提請媒體曝光的層面,對違規商家的約束作用有限。
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消法》沒有被商家信仰,消費者遭遇商家潛規則忽悠,消協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不僅消費者不滿意,職能被潛規則架空的消協自身也感到“英雄氣短”,于是乎,消協儼然演變成了一個雞肋組織。消費者即使權利受到侵害,無奈娘家人底氣不足,他們往往只能跟侵權者“單打獨斗”,但無論是精力上,還是經濟上,個體維權成本高昂,消費者往往無法承受,因此,面對商家的經營潛規則,選擇忍氣吞聲、保持沉默的消費者并不在少數。
前有浙江省消協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的寶貴案例,后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尚方寶劍。如果各級消協組織都能挺直腰桿,通過公益訴訟等形式為消費者積極維權,不僅可以喚醒消費者的權利意識,感受到消協的真實存在,也將改變消費者個體力量單薄的被動局面。違規商家的霸王底氣也會收斂幾分,對改善消費大環境不無好處。(葉祝頤)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消費公益訴訟 霸王條款 消協 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