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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牽出特大網絡賭博案:三個月賭資達15億元
案后說法
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張云龍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賭博這種新型犯罪活動也迅速蔓延,而網絡賭博的隱蔽性強,危害性非常大,參賭人幾乎沒人能全身而退。在短短數天時間里,那些幻想著一夜暴富的人最終大多都傾家蕩產,一些人因欠了一身賭債,不停地參與賭博來爭取“翻身”的機會,結果卻是越輸越多。
此案案情比較復雜,涉案人員眾多,且分屬不同地區,主要犯罪嫌疑人蘇星還是香港居民,在辦理過程中還需要注意法律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等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等終端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1.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1.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3.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對參與賭博活動的,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對明知莊家、賭頭等進行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對以賭博為誘餌,騙取投注款潛逃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 張云龍)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詐騙案 特大網絡賭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