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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面試時幼女墜亡 誰責任更大?
三被告上訴要求改判駁回張芳在原審中的訴訟請求,改判他們承擔更低比例的賠償責任,并依據孩子父母農村居民的標準重新計算死亡賠償金等。
“這件事會讓孩子的母親痛苦一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張芳代理人認為,大廈的樓梯拐彎處的護欄缺失,且沒有任何針對未成年人的提醒,存在安全隱患;面試持續時間較長,張芳應聘的公司對孩子沒有任何防范措施;郭某是公司員工且有育兒經驗,事發時沒有其他工作,張芳委托其監護無過錯。
此外張芳代理人認為,孩子的父親在北京工作,孩子在北京幼兒園上學,事后有辦理暫住證等,理應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等損失金額。
案件未當庭宣判,各方庭后均表示同意調解。
■ 各方觀點
大廈產權人管理人(一審被判擔責40%)
主要過錯在監護人員
大廈的產權和管理方的代理人表示,張芳和郭某沒有盡到監護人法定職責和受托監護的基本義務,對孩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比例不低于70%。大廈管理方僅限于大廈的日常秩序,沒有義務對監護人帶領幼兒進入辦公場所,進行提醒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也沒有義務隨時看管或阻止幼兒的危險行為。
張芳所應聘公司(一審被判擔責30%)
系員工看護不力導致
張芳所應聘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張芳來公司面試是為了達到其找工作的目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公司強迫,且事發是因為郭某看護不力,其應該承擔更高的比例。“事故發生是在四樓,我方辦公場所在三樓,是在我方辦公場所之外,一審判決賠償的數額比例過高。”
受托看護人郭某(一審被判擔責20%)
有責任也是最小比例
“在照看孩子時我盡到了看管義務;而且照看是為了完成招聘任務,屬于履行職務行為,應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大廈的管理單位沒有盡到保障進入人員的安全義務,大廈的設計存在缺陷。”郭某表示,自己即便有責任,也應該是最小比例。郭某稱,事發后她辭掉了工作,一直都很自責。“我也想賠償,只是實在沒有這個賠償能力。”
■ 爭議焦點
護欄間距是否合規 各執一詞
金融大廈管理方認為,大廈屬辦公大樓,其設計施工完全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并經過有關單位部門的驗收合格,不存在任何違反國家法定強制性要求的情形。
張芳方一審提出的金融大廈的護欄間距在18厘米,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中,規定護欄凈距不得大于11厘米,其強制條文是針對于托兒所、幼兒園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并不適用于金融大廈。
張芳代理人反駁稱,根據規定,文化娛樂建筑、商業服務建筑、體育建筑、園林景觀建筑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也不應大于11厘米,該大廈欄桿凈距并不符合標準。
當法官問及大廈樓梯護欄間距和孩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時,金融大廈管理方代理人說,“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現場回訪
樓梯事發處增設玻璃護欄
現場監控拍下了事故發生的全過程,整個事件的發生不過幾秒鐘。
視頻顯示,有保潔員在四樓的過道處打掃衛生,后轉身走向另處,就在此時張芳女兒一步一步爬上樓梯,在到達四樓拐彎處時,先是雙手扶著護欄,將頭探向空隙中,再緩步將整個半身探出護欄,摔倒后墜落,郭某站在三樓過道處,看見后立即跑上去,但孩子已經墜下樓梯。
金融大廈管理方介紹,大廈樓梯有玻璃護欄,只是在樓梯拐彎處未設置。出事之后,他們也意識這個間隙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因此也進行了改造。
昨日下午6時許,新京報記者前往金融大廈回訪,這座高5層大廈樓梯寬2米左右,采用鋼架扶手,扶手間空隙用透明玻璃擋板。在大廈內,記者發現不時有孩子在樓道里奔跑玩耍。
一名在大廈內的公司就職10多年的工作人員介紹,大廈扶手間隙之前均安裝有玻璃擋板,但樓梯拐彎處扶手間隙當時沒有安裝,孩子墜樓事件發生后,樓梯扶手間的小縫隙才被安上了擋板。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母親面試 幼女墜亡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