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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缺藥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
8月1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提出,經營者不得達成橫向、縱向價格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系的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之間的橫向價格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固定或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代理費用、市場折扣等費用;通過限定產量、銷量,劃分市場控制價格,聯合抵制交易控制價格等。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不得達成維持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藥品的價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藥品的最低價格。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達成壟斷協議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書面、口頭、郵件、微信、短信等方式達成的壟斷協議。
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或低價進行交易,不得實施獨家交易、拒絕交易、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實行差別待遇等。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推動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的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不得囤積居奇、高價銷售,除生產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短缺藥品或原料藥產品,推動價格過快、過高上漲;不得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得實施價格欺詐。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價格 短缺 征求意見 協議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