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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立法:泄露個人信息最高可罰10萬元
寄件人身份信息不實,快遞企業不得收寄
2015年11月1日,“快遞實名制”登記正式開始實行。然而,該制度已經實行近兩年,卻在現實生活中仍面臨“遇冷”的局面。目前,“快遞實名制”在落地過程中,一方面有的寄件人出于個人隱私的考慮,不愿意提供相關個人信息,另一方面一些快遞公司為了多攬件,即使寄件人不出示有效證件也“照單全收”,更有的對所攬件的物品不進行驗視,許多“已驗視”字樣的快遞單名不符實。
對此,征求意見稿重申了快遞實名制的要求,規定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并登記身份信息。如果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但同時,征求意見稿也規定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
國家郵政局6月24日發布的《2016年度快遞市場監管報告》顯示,去年我國快遞業務量達到 312.8億件,同比增長51.4%;其中,年人均快遞使用量接近23件,比上年增加近8件。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龐濤認為,快遞行業在業務量龐大的同時卻存在監管漏洞,這就給不法分子利用快遞渠道實施犯罪留下可乘之機,“平衡好公共安全、個人信息安全與企業盈利三者之間的關系,才能破解快遞實名制的難題。”
用戶有投訴,快遞企業7日內需處理
在快遞日益成為人們寄遞服務首選的同時,關于快遞服務的消費者投訴日漸增多。針對快遞行業存在的一些野蠻分揀、包裹丟失、送貨不及時等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特別是對于快遞可能丟失的風險,征求意見稿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如果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也可以根據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處理,并向用戶反饋處理結果。
快遞電動三輪車行駛時速將受限制
大街小巷穿行著快遞員忙碌的身影,除了給老百姓購物、寄遞帶來極大方便,也引發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上的一系列問題。為趕時間不顧交通安全逆向行駛、闖紅燈等行為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此外快遞專用車輛自身也存在安全隱患。
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另外,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快遞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快遞從業人員所屬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今年全國兩會上,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表示,電動三輪車成為制約快遞發展的關鍵問題,要抓緊推進國家標準編制,讓快遞三輪車合規上路。此次征求意見稿中也寫入了相關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會同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并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
另外,針對因快遞車輛引發的“路權”爭議,征求意見稿一方面規定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同時也作出了一定限制,要求進入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的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在車輛通行、停靠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快遞 企業 征求意見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