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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勞動保護法律責任亟須“提檔升級”

2017年07月19日 16:16 | 作者:陳磊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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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標準應適時調整

除了一些公司沒有按照標準發放高溫津貼之外,《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沒有得到完全落實的另一個現象是,一些地區的高溫津貼標準多年不變,未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及天氣情況進行調整。

據權威媒體報道,廣東現行的高溫津貼標準制定于2012年,每人每月150元。事實上,早在2007年,廣東便出臺《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室外作業及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記者對比兩個文件發現,除了將室內外高溫津貼標準調至一致外,津貼標準始終停留在最高150元的水平。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沈建峰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比較明確,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因此,在執行層面,地方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建立高溫津貼動態調整規則,成為地方的法定責任。

相關部門須加大執法力度

如何保證《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落到實處?黃樂平建議,一方面,每到高溫酷暑天氣,相關主管部門和工會系統需要到一線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另一方面,還是要加大對勞動者的宣傳力度,提升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的意識,遇到企業違法時,能夠依法向有關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沈建峰說,防暑降溫費的落實,主要涉及救濟制度的完善。雖然現行法規定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進行救濟,但防暑降溫數額少、取證難,涉及勞動者人數多,標準明確,更應該通過行政執法來落實。

沈建峰認為,《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在嚴格意義上只是一個規范性文件,無法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高溫津貼的違法成本比較低,導致執法力度不夠。因此,應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加大其違法成本,提升高溫勞動保護規定的“威懾力”。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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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溫 勞動 保護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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