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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批員額法官的產生 此次改革誰將獲益?
7月3日上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舉行首批367名員額法官憲法宣誓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國首席大法官周強領誓,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中國一級大法官沈德詠主持。據介紹,最高法首批367名員額法官中,博士研究生119人,碩士研究生205人,大學學歷43人;367人的平均年齡47歲,平均法律工作經歷22年。圖為宣誓活動現場。 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新華社北京7月7日電(記者高潔 李放)12萬入額法官從全國21萬法官中選拔而出,這標志著全國法院的員額制改革已經順利完成。人民群眾將怎樣從這場改革中受益,擁有哪些實實在在的獲得感?在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等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就熱點問題進行解答。他提到,員額制改革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讓優秀審判人才向辦案一線集聚,這一改革能在法院隊伍管理中形成優勝劣汰的用人導向,促使入額法官不斷提高審判能力和水平,增強他們的工作責任心。
問:對那些沒有入額的法官下一步如何安置?對于他們以后的職業生涯有什么樣的激勵機制?
答:按照中央要求,法官員額比例法官員額制應該控制在中央政法專項編制39%以內。按照這一要求,經過法官員額遴選的程序和條件,有一批相對優秀的法官被選拔出來,而由于法官員額比例的限制,自然會有一些法官不能入額。這里,我想說明的是,未入額法官中有許多同志是很優秀的,他們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入額。比如,一些年紀比較大的法官主動讓賢,把機會留給了年輕法官;有一些在綜合部門工作的法官,主動放棄了入額機會;還有一些年輕法官,由于年資條件還不夠,暫時未能入額,等等。對這些同志要予以充分肯定。
根據中央要求,未入額法官不得獨立辦案。目前,在實踐中,各級法院一般有以下四種渠道進行安置分流:一是轉任為法官助理,繼續在審判業務部門協助員額法官辦案;二是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到綜合部門工作;三是一些年紀較大的法官,安排他們從事案件評查、訴前調解等工作;四是交流到其他黨政部門。
當然,這次沒有入額的法官在下次員額空缺遴選法官時,如果符合入額條件,他們還可以參加遴選入額。需要說明的是,所有未入額法官,他們原來享有的法官資格以及津補貼保持不變。需要強調的是,各級法院對未入額法官要加快安置步伐,不得以辦案任務重為由,讓他們繼續獨立辦案,這一點,我們的態度是明確的,也是不動搖的。
問:有人擔心,遴選委員會只是一種“走走形式”,不發揮實質性的把關作用。法官遴選委員會是如何發揮作用,避免成為一個“橡皮圖章”?
答: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是這次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確保法官專業素養和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員額法官選任工作中,遴選委員會都發揮了實質把關作用。我本人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的委員,我以我的親身經歷告訴大家,遴選委員會決不是“走走形式”,也不是“橡皮圖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調專業把關。遴選委員會委員們在審議入額人選時,要審閱入額候選人的工作履歷、工作績效、調研成果、表彰獎勵情況以及承辦案件的裁判文書、審理報告,全面了解人選的綜合情況。在此基礎上,從專業角度對人選的專業能力和水平做出評價。二是強調實質審議。委員們享有充分的審議權,審議過程中,如果委員們對候選人的入額資格、辦案績效、測評考核等情況存有疑問的,隨時可以要求遴選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作出說明。表決時,不人為劃定差額比例或指標,更不指定淘汰人選,由委員根據審議情況自主決定差額人選,并當場宣布表決結果。三是強調只減不增。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法院的用人決定權在黨組,這里,就要處理好黨組的決定與遴選委員會專業把關之間的關系。我們這里講“只減不增”,就是說經過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人選,在黨組審議時,黨組只能做減法不能做加法,以充分尊重遴選委員會的審議結果,保證遴選委員會的權威性。
在最高法院的這次法官員額制改革中,我們提交給遴選委員會審議的候選人一共387人,遴選委員會的委員們花了整整一天時間,分五輪次進行了審議,淘汰了17人,差額率4.4%。最后,在提交最高法院黨組審議時又淘汰3人,最終入額法官367人。
問:院庭長作為法院的領導干部,他們入額與其他普通法官是否有所區別?入額后辦理案件方面又有什么要求?
答:院庭長是法院的優質資源,因為絕大多數的院庭長都是從優秀的業務骨干、審判骨干中成長起來的。讓符合條件的院庭長入額是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關鍵是要建立明確的標準和程序。在員額制改革過程中,對于院庭長入額,我們首先堅持不搞特殊化,除院長以外,均要求按照統一標準、程序參加遴選。同時,我們要求,院庭長入額后應當辦理一定數量的案件,并帶頭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下發了《關于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對院庭長辦案數量提出了明確要求,即庭長應達到本部門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0%-70%;基層法院院長辦案量應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10%,其他院領導應該達到30%-40%。中級法院的院長應該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院領導應該達到20%-30%,還建立了院庭長辦案的工作機制,對辦案情況通報都做了細化規定,院庭長辦案情況全程留痕,接受干警監督。
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制定了落實院庭長辦案制度的具體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入額后院庭長具體的辦案數量要求。從面上情況來看,院庭長辦案已經實現了制度化和常態化。從各地落實情況來看,效果也是好的。我們強調院庭長辦案的同時,要防止出現片面強調辦案量、沖擊院庭長管理職責有效履行的現象。
問:對于員額制法官不能一入了之,既要能進也要能出。能不能介紹一下“出”的相關規定?
答:在員額制改革中,我們一直強調,法官入額,不是頭銜和待遇,不能“一入了之”,不等于終身入額。我們將逐步建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考核、獎懲和退出機制。對入額法官要加強考核管理,入額法官考核不過關、作風不過硬、廉潔有問題的,就要按照有關規定,讓這些法官退出員額,我們最終的目標是,要在各級法院形成“能進能出”“能者上,不勝任者讓”的導向和良好氛圍,努力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高素質法官隊伍。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