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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單入刑”第一案一審落槌 網售“小聰明”們還敢任性嗎?

2017年06月26日 09:08 | 作者:陳曉波 張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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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標本意義”有幾何?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曾表示,“炒信”已呈現職業化、專業化等特點,對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危害日漸突出。近年來,有關部門也出臺多項舉措予以嚴厲打擊,而此前并未出現“刷單入刑”案例。那么,此案的“標本意義”有幾何?

俞瀟表示,從案件看,李某組建平臺的目的為組織、引導甚至推動淘寶賣家進行虛假交易,對商品、服務進行虛假的宣傳,其個人可以從中牟利,主觀上顯具發布虛假信息的故意,且系犯罪意圖的提出、引發者,客觀上也由平臺會員實施完成發布虛假信息,其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三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并且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罪要件,依法應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關于量刑,根據兩高有關解釋,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俞瀟說。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艷東認為,此案并不意味著一般的刷單行為都入刑。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發布虛假信息行為,可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李某組織他人刷單、發布虛假信息,并借此斂財,這是他被判刑的主要原因。

“過去打擊刷單炒信主要靠行政處罰,但罰款上限僅20萬元,一些不法商家有恃無恐。余杭區法院第一次將組織刷單者判刑,對刷單炒信相勾連的違法違法犯罪行為,勢必將形成震懾,進一步凈化電子商務環境。”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浩說。

北京德恒(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加寧則認為,發布虛假消息是指發布已存在的虛假消息,而李某組織他人刷單屬于制造虛假消息,兩種行為并不相同。還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判決書生效有15天時間,期間不排除被告提起上訴的情況,此案后續走向還待觀察。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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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刷單 入刑 任性 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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