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推薦 推薦
整治車險亂象 保監會刮起監管風暴
不得巧立名目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為了規避監管,近年來一些財險公司巧立名目不斷變相向車險代理機構或投保人輸送不當利益。
對此,《通知》規定,財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通過返還或贈送現金、預付卡、有價證券、保險產品、購物券、實物、積分抵扣等方式,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參與其他機構或個人組織的促銷活動等方式,變相違法支付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同時,《通知》要求,財險公司應按照規定報批和使用車險條款費率。未經批準,不得濫用口頭約定、特別約定、補充協議、批單和退保條款等,變相修改或拆分車險產品的責任范圍、保險期限、權利義務和費率水平等。
此外,財險公司應依法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不得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通過虛增零配件項目、虛構工時項目、提高零配件價格、提升工時費定價標準等方式,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或增加保險理賠支出,進行不當利益輸送。不得以交納業務保證金、承保利潤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
《通知》還要求,財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不得違規調整未決賠款準備金以調節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機構、不同險種之間的賠付率數據,導致車險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還應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不得以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方式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根據要求,財險公司應對照《通知》要求,對車險業務經營活動中的管控漏洞和違法行為進行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扎實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時,應專門針對自查過程中發現的車險內控管理薄弱環節,建制度、補短板,形成依法合規經營的長效機制。
對于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地保監局將依法采取限制保險機構業務范圍、責令保險機構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吊銷保險機構業務許可證、撤銷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措施,從嚴從重從快開展行政處罰。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車險 財險 保險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