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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37億國家賠償!遼寧“黑老大”是要干啥?
從賠償申請的內容來看,袁誠家此次是根據法院終審判決提起的賠償,涉及的財產經法院認定不屬于違法所得。
▲公安機關出具憑證,表示接收國家賠償申請材料。
遼寧省公安廳接收近千頁賠償申請材料
在賠償機關方面,袁誠家夫婦認為,遼寧省公安廳在偵查階段對袁誠家及其企業的大量財產就進行了單方面處置,且不符合涉案財產先行處置的條件,顯屬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違規處置,并且也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因此將遼寧省公安廳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5月15日,遼寧省公安廳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表示已經收到袁誠家夫婦的國家賠償申請材料,其中包括12頁的賠償申請書,75頁的證據材料,以及共計874頁的一二審判決,該憑證落款加蓋了“遼寧省公安廳國家賠償專用章”。
重案解讀
財產超范圍被扣被告人如何“維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痹谒痉▽嵺`中,被告人的合法所得被查扣后,又該以什么方式來討要呢?
被告人合法財產經確認應被返還
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家洪道德教授表示,在刑事案件中,對于被告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和凍結都是手段,司法機關一般會采取上述手段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控制。
一旦判決認定上述財產屬于非法所得或者是犯罪工具,那么就要這些財物進行返還和追繳。
首先,是將涉案的財物返還給沒有過錯的被害人,確保被害人的權利。其次,是將違法所得上繳國庫,這其中的違法所得如果是房子或者汽車,還要進行變現手續,以現金的形式上繳國庫。
被告人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和收入,一經法院判決確認返還,就應該返還給被告人。
有罪被告人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洪道德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公檢法機關對被告人財產處置不當的問題確實不少,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有罪的被告人應該怎么主張自己的財產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并未明確賠償申請人是否是無罪當事人,同時,該法第21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此洪道德認為,從國家賠償法的立法本意和過往的案例來看,只有在案件“全部錯”,也就是原本有罪的判決被改判為無罪后,當事人才有機會獲得國家賠償,而此前,還沒有因為部分判決或者某個司法階段出現錯誤,對被告人進行國家賠償的先例。
如果國家賠償“走不通”,洪道德建議當事人在此情況下可以嘗試進行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民事訴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在于,國家賠償案件中,所有的損失由國家支付,而如果是民事訴訟,賠償就由相對應的執法機關來支付。
新京報記者王巍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37億國家賠償 遼寧“黑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