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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刷單擾亂電商正常運營 或觸犯詐騙罪等5罪名
隨著“職業刷客”及刷單“產業鏈”的出現,部分網絡刷單行為已嚴重擾亂網絡電商正常運營秩序,也存在著嚴重的法益侵害性,有必要訴諸刑法手段予以規制。當然,為了有效應對網絡環境下刷單行為引發的風險,刑法的規制仍需其他部門法的配合,需要從社會全景控制的視角出發,慎重發揮刑法后盾法之作用。
刷單行為及刑法規制必要性
“刷單”,只是在網絡環境下的一個籠統的稱呼,在不同領域應有不同的含義,其外延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在不斷擴張。根據刷單的目的不同可把刷單行為劃分為聲譽型刷單、財產型刷單以及競合型刷單。聲譽型刷單,通常表現為具有網絡經營資質的賣家,通過刷單提高網店等級以獲取更大的經營權限,或者提升聲譽以擴大產品銷售數量。不過,網店經營者雇用刷客對其他同類網店作出差評,力圖通過詆毀其他網店影響其生意,或者惡意給予好評,試圖引起平臺監管部門對他人網店的注意,并因虛假交易而被處罰的,均屬此列。財產型刷單,則主要是指一些商家和用戶為了獲取軟件運營商的補貼或者獎勵,采用各種手段虛構交易訂單,套取補貼或獎勵的行為。競合型刷單,是聲譽型刷單和財產型刷單的結合,既有通過刷單行為提升商戶信譽、擴大商品銷量的目的,又有通過刷單行為騙取軟件平臺補貼或獎勵的目的。利用外賣軟件、酒店團購軟件刷單的行為多屬于此種類型。
刷單及其關聯行為,根據不同的行為類型、違法所得以及具體情節,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應有所不同。對于某些涉案財產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刷單行為,運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手段即可處理的,沒有必要予以刑法評價,這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必然要求。但是,在當今飛速發展的網絡環境下,網絡刷單日益猖獗,刷單行為不再僅僅是一般偶發性行為,“職業刷單”群體以及一系列刷單產業鏈的出現,已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及誠信經營商戶的利益,也嚴重阻礙網絡的正常發展,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如果僅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進行調節,難以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亦難以保護相關法益,必須訴諸刑法予以規制。
編輯:梁霄
關鍵詞:網絡 刷單 電商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