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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世洪:嚴格限制減刑 擴大假釋適用范圍
減刑、假釋制度,是我國刑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減刑、假釋過程中問題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減刑、假釋個案,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也引發了改革現行減刑、假釋制度的思考。筆者認為,改革和完善減刑、假釋制度,應當在總結我國減刑、假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把實現正義報應、兼顧功利目的、維護公平公正、強化監督制約、維護原判相對穩定等原則貫穿其中,真正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減刑、假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體現刑罰執行的正義報應。刑罰首先是對犯罪人的懲罰,是犯罪人應受的正義報應。減刑、假釋作為刑罰變更執行的制度和方法,只有在充分實現了這一目的后才能適用。由于刑法對假釋、減刑規定比較原則,導致司法實踐中問題多發,存在減刑適用過多過濫、假釋前實際服刑刑期過短等現象,特別是把減刑作為普遍適用的一種刑罰變更執行方式,有損原判的權威、穩定,導致原判刑罰在執行過程中“縮水”“打折扣”。為此,建議對罪犯的減刑、假釋作出更加嚴格的限制,減刑僅適用于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才可適用假釋,以實現刑罰的懲罰和教育功能。
兼顧刑罰執行的功利目的。作為設定刑罰、執行刑罰的兩大目的,正義報應與功利目的必須有所側重,不應等量齊觀,正義報應是基礎性、決定性的,而功利目的是補充性、輔助性的,要在報應刑罰所許可的區間內對刑罰量進行調整,使刑罰強度盡量適應消除人身危險狀態、預防犯罪、防衛社會的需要,實現刑罰的功利目的。因此,改革、完善減刑、假釋制度,合理界定二者的不同功能,在嚴格限制減刑的同時,適當擴大假釋的適用范圍,使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提前釋放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能及時獲得假釋。
維護刑罰執行的公平公正。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而在以往減刑、假釋工作中,的確存在個別“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后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的現象。因此,要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完善立法,從體制、機制上堵住導致司法不公的問題和漏洞,除被依法決定不得減刑、假釋或者限制減刑的以外,被判處相同刑罰的罪犯,如果其在監獄內的服刑表現和悔罪表現基本相同,那么,其所能依法獲得的減刑、假釋機會及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幅度均應當基本相同。
強化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制約。刑罰變更執行中出現的一些問題,與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有很大關系。因此,建議完善減刑、假釋的提請和審理程序,即對刑罰執行機關呈報的減刑、假釋案件是否提請法院審理,應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檢察機關審查后決定提請法院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也應當派員出庭履職。
維護刑事裁判的相對穩定。建議從維護刑事裁判相對穩定的原則出發,在完善減刑、假釋制度時應當少適用減刑、多適用假釋(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刑罰變更執行的通例),扭轉司法實踐中“重減刑、輕假釋”和“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等不合理做法。
作者: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朱世洪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朱世洪 限制減刑 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