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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關注非法網絡銷售中的網紅效應

2017年04月07日 11:28 | 作者:嚴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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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非法經營案,被告人王某和卓某等人在兩年內通過淘寶、QQ等平臺對外非法銷售隱形眼鏡及護理液。李某就是卓某發展的其中一名下家。她先在微博上讓所謂的“網紅”“大咖”為產品做廣告,客戶決定進入購買頁面,李某就讓他們通過微信、支付寶等下單并付款。根據李某交代,她在2015年7月到2016年7月的一年里,通過此種下單方式購買隱形眼鏡及護理液的金額總計21萬余元。(4月5日 法制網)

利用“網紅”“大咖”為網售產品做廣告,在當下已十分普遍。在前段時間,廣泛關注的“打野直播”新聞事件當中,就有網絡主播通過“網紅效應”,推銷個別店鋪的網售產品。在網購市場還有待進一步規范的當下,“網紅”“大咖”參與不法產品的廣告宣傳作用,值得進一步關注。

在過去,由明星代言的虛假商品廣告,曾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批評。此后新修訂的廣告法中,明確了廣告代言人所負有的法律責任。例如在《廣告法》中的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按《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網紅”在網絡媒體中推銷網售產品,也屬于廣告代言人的一類。既然參與了不法商品的宣傳銷售,“網紅”就應該負有相應的責任。

對此,也有部分“網紅”表示很無辜。不少“網紅”雖然有海量的粉絲,但他們本身往往是“獨立”工作的,不像很多影視明星那樣,有經紀公司的把關和幫助。隨著知名度的提升,好不容易有商家找他們代言推銷產品,當然樂意接受。可是,自身的辨別能力又不強,看到商家掛著“天貓”的牌子,加上商家“不斷忽悠”,便輕信他人“誤入歧途”。相反,如果利用時間反復查證,又怕“錯過商機”。同時,大多數網紅推銷商品的方式,并不像傳統的廣告代言模式那樣,通過電視、電影、廣告牌等固定渠道,將自身與廣告“捆綁”在一起。他們往往在網絡直播之前、在視頻播放間隙、在發布文章尾部插入一些短期廣告,借助影響力謀取微薄的利益,其作用終究有限。

其實,關注黑色網絡銷售中網紅效應,需要的是針對網絡媒體的宣傳形勢,制定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在確保消費者利益不受侵犯的同時,促進相關行業的發展。網紅利用自身影響力為網售商品做廣告,是網絡經濟發展的一類現象,制定管理措施需要針對“網紅”本身的客觀實際,進一步明確“網紅”參與廣告宣傳的責任和渠道。同時加強法律宣傳力度和網絡平臺監管力度,要求“網紅”收到廣告邀請時,可借助第三方網絡平臺查詢所代言產品的真實性,并在相應的網站進行備案,減少涉法糾紛產生的可能。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網紅 網絡 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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