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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收費:放權不是放任
市場的歸市場,社會的歸社會,行政的仍應歸行政。簡政放權,是為了便民惠民,而不是放任自由收費擾民坑民
近日,司法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收費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抓緊制定、科學制定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加強司法鑒定收費專項管理,嚴厲懲處亂收費行為。
如我們所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鑒定結論就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在有些個案中,鑒定人的重要性堪比“法官之前的法官”——鑒定結果出來了,案件的輸贏也基本上就定了。如果鑒定收費畸高,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成本也將隨之增加,這對司法效益的影響無疑是負面的。
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加強司法鑒定收費管理是當前推進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但迄今為止,有些省份仍遲遲未能出臺司法鑒定收費標準。此次司法部辦公廳印發的“通知”中,就點了河北、內蒙古、江蘇等地。“通知”還給出了各地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制定的最后期限:今年6月底。當然,有具體的時間對標,還需要有具體的責任機制,才能讓“通知”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
作為簡政放權的措施之一,2016年3月29日,國家發改委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廢止《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并明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于5月1日前制定出臺本地區司法鑒定收費標準。但問題是,有些省份卻將簡政放權一“放”了之,結果放權變成了放任,司法鑒定的收費不一、地區差異懸殊等問題也隨之而來。
類似的現象也曾在其他一些改革舉措中發生,有些領域、有些地區甚至流傳有“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又放”的惡性循環。顯然,放權并不是等于放任不管。一些行政權原本侵入了市場或社會領域,應予退出;但這種退出也不能把原本就屬于行政的權能給丟掉了。市場的歸市場,社會的歸社會,行政的仍應歸行政。簡政放權,是為了便民惠民,而不是放任自由收費擾民坑民。
簡政放權仍要是“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如上海對不同項目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山東主要實行市場調節價,而對群眾關系較為密切的部分法醫、物證、交通類司法鑒定收費則實行政府指導價。顯然,這些措施,都是行政職能部門行使宏觀監管權的一部分。這些省、市的經驗,也實實在在證明了,簡政放權并不必然會導致鑒定收費亂象,關鍵還在于職能部門的監管到不到位。
一“放”并不必然會“亂”,一“亂”也并不必然意味著要“收”。司法部的“通知”直指鑒定收費亂象,若加大處罰力度真正落到實處,相對統一和公平的鑒定收費自可期待。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收費 司法鑒定 放任 行政 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