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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受讓債務350萬元 法院:妻子未受益無需擔責
針對最高法新出臺的補充規定,代理律師緊急向法庭提交了補充代理意見。補充代理意見中,律師表示,在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即將辦理離婚登記時間段內,劉強無償代群英公司承擔債務,極不合常理。另外,庭審中,包括劉強、群英公司等均未到庭。而《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明確,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以及債權人本人到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除法定事由外,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補充代理意見中,代理律師認為,補充規定和通知均生效于本案判決之前,對本案具有拘束力,依法應當予以適用。
未受益
法院判決女方無需擔責
今年3月,武侯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明確,劉強以個人名義從群英公司處受讓債務,其并未實際獲得借款,沒有證據證明林妃、劉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劉強受讓債務而獲益,也沒有證據證明劉強受讓債務為劉強、林妃共同意思表示,故該債務不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值得注意的,同樣是武侯法院,去年也有一起受讓之債引發的訴訟。2012年、2013年期間,胡華一共向李果借款100余萬。此后,胡華、李果、胡天三人簽署協議,因胡華無力償還,前述債務轉由胡天承接,胡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胡天未能清償后,李果將胡華、胡天以及胡天之妻王云一起作為共同被告,要求三人共同償還。(2016)川0107民初4877號判決書顯示,因債務發生在王云、胡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王云需共同清償。
羅莎律師表示,將兩起案件進行比較或意味著,自最高法出臺補充規定和通知后,夫妻共債問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了一定變化。“開始審查實質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是通知和補充規定出臺以后帶來的重要變化?!?/p>
不過,羅莎也表示,此案和一般的夫妻共債差異之處在于,這是無償承受債務,“解讀《婚姻法》41條以及最高法出臺的補充規定和通知,立法原意和最高法意見其實還是一致的,那就是夫妻共債是以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為基礎。受讓之債,相對而言更容易證明該筆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對于非受讓之債,要求當事人對沒有發生過的事情加以證明,難度是非常大的?!保ㄎ闹挟斒氯司祷?/p>
成都商報記者 張柄堯
編輯:梁霄
關鍵詞:丈夫 法院 妻子 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