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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張萍:政府管理也要有“市場敏感”
2016年初,阿里、京東及小米等互聯網企業紛紛提出“新零售”概念,今年兩會,作為新零售核心內容的“推動實體店銷售和網購融合發展”又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
電子商務無疑是一種新業態。由于其發展蓬勃快速,網絡消費方式已被大多數國人熟練應運,電子商務在促進技術進步、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這枚硬幣的另一面也呈現出魚目混珠、見利忘義、市場秩序混亂等亟須政府相關部門加強關注與監管的問題。
目前我國現行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0年5月31日下發的。互聯網行業的商業形態可謂日新月異,一個月不關注都恐落后,所以,對當下的新型網絡產品來說,7年前制定的這部法律已經不能充分作出針對性的法律保障,因而國家立法機關也應順勢而為,就網絡產品領域制定出臺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行業協會在發揮規范行業行為、約束行業從業者行為方面,目前也處于混沌狀態。中國互聯網協會是我國最大的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是由國內從事互聯網行業的網絡運營商、服務提供商、設備制造商、系統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機構等70多家互聯網從業機構共同發起成立的,到2016年,協會有會員400多家,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址設在北京。然而,目前在我國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市一級,行業協會建設還處于混沌或是空白狀態,建議在互聯網涉及的每個大領域內建立行業協會,由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來約束行業從業人員,并且在每個省、市、自治區建立行業協會分理處,來有效的建立全國一體的行業協會體系,共同管理、促進行業的發展。
除了發揮法律和行業協會的約束、引領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也要充分作為,比如工商和稅收要加大監管力度,對于目前APP產品進入門檻低、有無序化發展的趨向,相關職能部門要有必要的工作敏感度。建議可通過印制“制式合同”來規范、保護網絡APP產品買賣雙方權利義務,將雙方口頭約定的服務項目落實到雙方簽訂的協議中,避免網絡公司口頭隨意宣傳、承諾,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無法體現。同時,政府物價部門應該結合市場客觀規律,作出相應的市場指導價,預防網絡“APP產品”市場價格混亂的現象。
(作者張萍系全國政協委員、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甘肅分所所長)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全國政協 政協委員 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