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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扯上高利貸的官員干部:貪污跑路殺害警察
公務員放高利貸將被嚴懲
對于公務員放高利貸,早在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已向有關國家機關和主管部門發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議。其中一條就是,規范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
最高法建議,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地區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進行專題調研、及時出臺相應規范,堅決打擊公務員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高利放貸或擔保活動,對于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政策、法律從嚴懲處等。
另外,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款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則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此外在2014年,各地普遍排查機關事業單位和銀行金融部門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從事或變相參與違規擔保、高利貸活動。比如在貴州銅仁,當地紀委就啟動清理全市黨員干部參與高利放貸工作。
該市共有8萬余名黨員干部自查申報,并承諾:若有隱瞞不報的,愿承擔一切責任,并接受相應處理。紀委也隨后組織開展抽查,認真受理舉報線索,對舉報黨員干部高利放貸的問題線索,做到100%調查核實;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對隱瞞不報或繼續參與高利放貸的,一經查實,一律嚴肅查處、公開曝光。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高利貸 官員干部 跑路 殺害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