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情·民意>鉅惠民生 鉅惠民生

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作出補充規定

2017年02月28日 15:42 | 作者:羅沙 | 來源:新華社
分享到: 

在相關案件執行工作方面,該通知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時強調,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最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并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一些社會公眾對如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存在不同認識,請介紹第二十四條起草的情況。

答: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是嚴格限定在現行法律規定范圍內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的解釋,沒有超越現行法律規定。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釋的工作原則。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家庭財產模式也隨之發生深刻變化。現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改的。該法第四章“離婚”中第四十一條就離婚后的債務償還問題專門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較大變化,最為明顯的就是刪除了“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的規定。

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司法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情況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債務??紤]到立法的變化以及婚姻法規定,結合當時的經濟社會生活和司法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復衡量和價值判斷后,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在邏輯性、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確定了第二十四條的表述。隨后的實踐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出臺后,“假離婚、真逃債”,破壞交易安全的社會現象受到遏制,市場秩序得到有效保護。

編輯:梁霄

關鍵詞:最高法 婚姻法 司法解釋

更多

更多

久草日韩精品暖暖的在线视频,精品国产综合色在线,极品少妇粉嫩小泬精品视频,青青热久免费精品视频在线播放
亚洲成aⅴ人影院在线观看 亚洲日韩久久精品中文字幕 | 久久精品少妇视频 | 五十路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 亚洲精品自在在线 | 亚洲熟女国产日韩 | 亚洲日韩性色一区二区三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