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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預防 政府咋保障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的負責人就《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單介紹一下《條例》出臺的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相對于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而言,我國的殘疾預防與殘疾人康復工作還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對殘疾預防重視不夠。預防意識淡薄、預防知識欠缺,兒童、孕婦等重點人群的殘疾預防工作亟待加強。二是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不完善。康復機構不健全,專業人才培養薄弱,服務不夠規范。三是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協作配合有待加強。有關部門各負責一攤或一段,相互之間缺乏有機聯系。四是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支持、扶持與宣傳力度。因此,有必要制定《條例》,從制度層面推動上述問題的解決。
中國殘聯、原衛生部于2012年8月向國務院報送了《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送審稿)》。收到此件后,法制辦先后2次書面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以及部分醫療機構和專家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會同中國殘聯、衛生計生委赴北京、天津、甘肅、江蘇等地開展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并就保障措施等重點問題召開專題研究會。在此基礎上,法制辦會同中國殘聯、衛生計生委對送審稿進行反復修改,形成了《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草案)》。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草案)》,2017年2月7日,國務院正式公布《條例》。
問:起草《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強化全社會的殘疾預防意識,充分發揮相關部門作用。殘疾預防涉及醫療、教育、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多個領域,《條例》重申了這些領域的殘疾預防工作。在強調相關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要考慮致殘因素、減少殘疾發生的同時,對醫療機構、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單位、公民個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等提出了要求。二是從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出發,重點保障殘疾人的基本康復需求,提高康復服務能力,落實政府保障責任。三是處理好《條例》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關系,理清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對已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項,《條例》只作銜接性規定,不改變部門原有職責,避免交叉、沖突。
問:《條例》在明確各級政府職責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加強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領導。《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服務和保障體系,明確工作機制,加強考核和監督。二是組織做好殘疾預防重點工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殘聯等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和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加強宣傳教育、普及殘疾預防知識。三是合理配置殘疾人康復資源,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整合資源、合理布局,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的康復服務,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
問:《條例》在殘疾預防方面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條例》在總則部分規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應當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強調了預防的重要性。同時,《條例》第二章專章規定了殘疾預防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殘疾預防工作的基本原則。《條例》規定,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二是建立殘疾人信息收集、共享制度。針對目前殘疾人信息由相關部門分別掌握,信息不全、底數不清的問題,《條例》規定,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門和中國殘聯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收集、匯總殘疾人信息,并實現信息共享。三是將殘疾預防融入相關行業管理服務之中。《條例》規定,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疾病防控、母嬰保健、交通安全、生產安全等工作中,應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等致殘因素,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殘疾的發生。
問:關于殘疾人康復服務,《條例》規定了哪些制度?
答:一是明確殘疾人康復服務的基本要求。《條例》規定,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應當針對康復需求進行評估、制定方案并根據實施情況對方案進行調整優化;要充分聽取、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意見,履行告知及隱私保護等義務。二是明確康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定條件及要求,保障康復服務質量。《條例》規定,康復機構應當具有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的服務場所、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及康復服務管理制度;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學習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能夠熟練運用;專業性強的康復崗位從業人員,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資格。
問:政府的保障措施對促進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至關重要,《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在保障措施方面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加強醫療保障。《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補貼,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后仍有困難的給予醫療救助。二是強化對特殊殘疾群體的保障力度。《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逐步實現0—6歲殘疾兒童免費得到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完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通過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城鄉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本型輔助器具配置給予補貼。三是明確資金保障和物資支持。《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殘疾人康復;有關部門對相關機構給予資金、設施設備、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四是加強人才保障。《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專業技術人員;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有關部門要把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能力水平評價體系。
編輯:趙彥
關鍵詞:殘疾預防 政府保障 殘疾人 康復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