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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買仿真槍 遼寧“軍迷”被起訴

2017年02月16日 09:05 | 作者:曾金秋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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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購仿真槍應按什么鑒定標準?

根據公安部2001年的規定,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鑒定為槍支的臨界點為16焦耳/平方厘米。隨后,公安部2010年將標準降低為1.8焦耳/平方厘米。軍事專家朱江明稱,按此標準,基本上槍狀物體都可以被鑒定為槍,“給小孩買把玩具槍都可能變成買賣槍械。”

辯護律師燕薪表示,于萌十年前購買玩具槍時,現有槍支標準還未出臺,因此不能按此標準來鑒定。

對此,北京京都律所常莎律師表示,于萌購買的仿真槍一直持有未上繳,在2016年被舉報時,處于一個持續持有的狀態。因此,依照2010年公安部規定的標準進行鑒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昕曾代理少年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天津大媽擺射擊攤被判刑案,他介紹,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常采用公安部2010年的規定進行槍支認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此外,“非法持有槍支”屬于持有型犯罪,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狀態,并未結束。故于萌雖于十年前購買并持有槍形物,但在對其進行定罪“非法持有槍支”時,仍適用新規定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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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槍案件存“同案不同判”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同為仿真槍案件,卻存在“不同判”的情況。

2014年,時年18歲的劉大蔚網購24支仿真槍,其中20支被認定為槍支。一審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去年8月25日,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因出售20支仿真槍被指控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的玩具小販王國其,最終得到無罪認定。去年8月,其還獲得國家賠償43萬元。

2016年10月,“天津大媽”趙春華在擺設氣球射擊攤位時,被現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后經鑒定,其中6支為槍支。一審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今年1月26日,二審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趙春華當庭獲釋。

為何會出現“同案不同判”情況?徐昕律師曾表示,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似乎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判得輕的法官會更多考慮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就只是按相關條款機械裁定。”

四川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副教授莫曉宇認為,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制造的物品是槍支,才構成犯罪。此外,按刑法“謙抑性原則”,在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真槍而購買的情況下,法律應做出有利于當事人的判決。(曾金秋)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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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仿真槍 遼寧 軍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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