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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擬立法要求子女寫信問候老人 回應稱不具強制性

2017年02月10日 10:06 | 作者:王煜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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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1 征求意見稿是否要求過細?

法律界人士認為客觀上值得肯定,但不宜直接描述生活場景

以法規的形式,對子女的贍養和探視義務做出具體規定,這樣的征求意見稿,是否要求過細?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內文條款涉及家庭內部問題,其要求明顯過于細化。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表示,“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地方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倡導,作為公民行為的基本要求,客觀上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子女和老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家庭內部問題,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在處理時宜采取勸導、調解等和緩的方式,而非簡單以條文形式固定,更不應該直接對日常生活場景進行描述。

“過于細化很難行得通。”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優銀律師稱,愛的表達方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現,對打電話通書信等具體情形進行規定,在法律上很難舉證。

焦點2 道德倡導是否具有足夠約束力?

專家認為社會倫理道德下降,希望用法律來支持道德

重慶市政府法制辦相關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證實,上述征求意見稿并不具備強制性,也無對應的處罰條款。也就是說,在具體實施時,這樣的地方法規,更多僅具有道德提倡性。

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的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曾表示,我國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期,無論家庭道德、社會道德還是倫理道德的作用力都出現下降。這樣規定是希望用法律來支持道德,不存在法律對道德領域的強行介入。

另外,我國有很多法律涉及道德方面,例如很多地方在嘗試見義勇為立法、慈善立法、志愿服務立法等。也有不少國家的法律都有類似精神贍養的條款。所以法律和道德的關系不可能決然分開,會出現法律和道德同時發揮作用的情況。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法律的作用有指引、教育、懲罰等,通過司法強制力去實施,并非主管部門本意。過分強調強制性,或者約束力,是弄混了法律條款的可操作性與可訴性、可制裁性。可操作性包括評判是非、行政問責、調處家庭糾紛等。在社會立法中,很多條款本身即側重于鼓勵、倡導、保障。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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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慶 老人 子女 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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